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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方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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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方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通知

                           方发改发[2022]177号

县内公办幼儿园:

《大方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方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大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方县教育科技局

大方县财政局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大方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合理补偿公办幼儿园成本支出,优化和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和水平,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督20214号)、《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教办函201510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类别

收费标准(单位元/月/生

备注

省级示范园(一类)

城区

400


乡镇



省级示范园(二类)

城区

370


乡镇



省级示范园(三类)

城区

350


乡镇

300


市级示范园

城区

290


乡镇

240


县级示范园

城区

230


乡镇

180


基本达标园

乡镇

150


村级幼儿园

120


(二)取暖费。用煤取暖费的每生每月收取15元,用电及煤气取暖的每生每月收取20元,每年不超过4个月收取(不足4个月的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

二、退费规定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三)因幼儿园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

三、监督和管理机制

(一)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保育教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或补收。

(三)对城镇和农村低保户、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相关教育资助政策规定执行,切实降低困难群体入园负担。

(四)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电子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办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六)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未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电子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方案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