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方县水务局关于大方县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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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山源水投水务有限公司、相关农村供水经营者:

 为强化农村供水公共产品定位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依据大方县农村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经大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中共第十三届大方县委常委会第19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大方县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大方县行政区域内除实施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外的(镇),由供水企业、运营管理单位统一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供水价格

)农村生活用水价格(集中式供水工程)

 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基础价+阶梯水价”制度,水费按月收取,按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作为一个计费周期核算。

 综合考虑农村供水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拟定农村生活用水的基础价2.90/;第一级阶梯水价执行基础价,执行2.90/m³,月用水量16(含以内/户;第阶梯水价执行4.35/m³,月用水量16-22(含/户;第阶梯水价执行8.70/m³,月用水量22m³以上/户

 适用规则:已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尚未实现的,暂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2.90/)执行。

(三)“户”的认定标准

 居民用户原则按4人确认为一户以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人口4人及以下的,按户确认阶梯水量;超过4人的,需向供水企业提交实际居住人口数相关材料经核定后,按实际人口为单位核定各级阶梯水量

(四)其他用水类别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参照大方县城镇供水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优惠用水类别参照《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五)特殊群体优惠政策

 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户孤儿和困境儿童实行每月免费用水3政策超出免费用水量的部分,按上述阶梯水价标准执行,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受水价调整影响。

(六)加价收入用途

 阶梯水价产生的加价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供水经营管理

 供水运营单位需深挖节能降耗潜力,加快农村供水管网升级改造与日常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产销差率及运营成本;增设服务网点、拓展线上线下水费交纳方式,提升用户便捷度;及时更新老旧损坏水表,规范抄表行为,杜绝“估表”“漏抄”;加大水质检测投入,配备必要检测设备与人员,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校准,主动向用户公开计量数据,接受监督。

(二)严格价格公示

 供水经营者须在营业场所、村(居)委会公告栏、村民活动中心等显著位置,通过张贴公告、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形式,公示供水价格(含阶梯水价分级标准、各类用水价格、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及投诉咨询电话,保障用户知情权、监督权,公示内容需长期留存,不得擅自涂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单位),需通过村(居)广播、微信群、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解读《方案》核心内容:重点宣传“以水养水、以费养人”长效机制对保障供水稳定的意义,以及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的必要性;主动告知特殊群体优惠措施,解答群众疑问,消除认知误区,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和省、市、县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大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方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