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提高项目质量,推动集约式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促进毕节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学校、医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非涉密市级信息化项目及市属国企建设和运维服务的非涉密市级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服务平台、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政务云资源、数据资源库的开发服务、运维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等。涉密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职责。毕节市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市属学校、医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预算单位及市属国企作为用户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是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的使用主体,结合实际梳理本单位及本地区(含县、自治县、市、区,下同)业务需求,避免重复建设,统筹项目申报;实施项目服务采购、合同签订、实施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负责做好项目入库、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安全、保密相关工作。毕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数据部门)负责建立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体系;组织项目年度需求方案评审;建立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组织会审和编制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服务方案评审;负责数据资源管理;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估。毕节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市级财力情况,按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保障顺序和预算管理规定,会同大数据部门安排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对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整体规划、集约高效、数据融合、统一标准、安全有序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统筹服务、统筹资金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方案编制。用户单位编制需求方案,应遵照相关标准规范,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计划等要求;
(二)紧密结合本单位及本地区业务需求;
(三)依据充分,明确系统目标、服务内容、功能应用、数据资源、网络部署、安全保障、经费估算等;
(四)密码应用方案须通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评估。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用户单位按照需求方案申报要求,启动次年拟实施项目需求方案的申报工作,需求方案报送至大数据部门,大数据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需求方案开展初审,形成拟入库清单。
第七条 方案评审。大数据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项目需求方案,形成评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入库。通过需求评审的项目由大数据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大数据部门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并管理项目库。用户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计划。大数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年度拟实施计划,保障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及零基预算原则,会同大数据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对项目逐一审核后,确定纳入大数据部门项目库的年度预算项目,并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将项目安排的市级预算资金纳入用户单位的部门预算。项目使用上级资金的,按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市属国企项目的,由企业自行筹措建设资金,依照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市级非涉密服务平台、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政务云资源、数据资源库的开发服务、运维服务和相关配套服务等。以下内容不列入信息化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市级信息化项目,用户单位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一)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
(二)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
(三)办公场所新建、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按照资金预算执行相关规定,用户单位应当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统筹资金执行进度。因用户单位原因影响资金执行进度的,可以推迟或终止实施相关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方案。用户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经费预算、功能应用、数据资源、网络部署、安全保障、技术路线、密码应用解决方案、进度安排、服务保障、培训计划等,报大数据部门汇总。
第十四条 方案评审。大数据部门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服务方案及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用户单位根据通过评审的项目服务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服务单位。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大数据部门、用户单位与项目服务单位签订项目三方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大数据部门和用户单位根据项目三方服务合同约定,对项目服务单位履行服务保障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规范。大数据部门负责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用户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内容调整。项目服务内容需要调整,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用户单位申请,报大数据部门经专家评审同意后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服务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服务方案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的。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用户单位会同大数据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项目三方服务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权限。毕节市市级信息化项目中产生的政府数据由大数据部门统筹管理。用户单位做好数据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上架、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编制。用户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省级《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大数据部门负责数据资源目录审核工作,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过的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纳入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毕节专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上架。用户单位负责数据资源分类分级,明确数据共享开放类型,加强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做好政府数据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用户单位负责按照数据资源目录上架数据资源,配合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协调调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共享。用户单位负责编制数据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数据名称、信息项、数据更新周期、共享服务方式、数据提供方式等,按要求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毕节专区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数据开放。用户单位负责编制数据开放目录,明确开放数据名称、信息项、数据更新周期、开放服务方式、数据提供方式等,对拟开放数据进行脱敏脱密处理,按要求在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毕节专区实现数据资源开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权责。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大数据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讯管理单位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履行大数据安全保障相关职能职责。用户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和要求,保障项目的系统运行和数据安全。若未按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安全。积极鼓励引导采用安全可靠的国产化计算机终端、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产品。
第二十八条 服务安全。在项目三方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每年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测、密码安全性评估与风险评估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大数据部门、公安部门及密码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安全。用户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管理。政府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的,应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政府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大数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项目三方服务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送至大数据部门。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安排后续项目资金,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一)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不符的;
(二)擅自更改项目服务内容的;
(三)未按要求基于毕节市城市数据中心(“云上贵州”毕节分平台)建设的;
(四)未按要求对接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
(五)满足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件,但不履行数据共享开放义务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项目安全保障的;
(七)未按要求部署国产密码进行数据保护的;
(八)擅自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出现上述情况的;
(九)与其他有关规定不符合的。
第三十二条 绩效管理。用户单位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采购项目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报绩效目标”原则负责绩效目标编报,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用户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估。大数据部门会同用户单位建立项目综合评估机制,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户单位的使用效果、项目服务单位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第三方评审机构方案的评审质量开展评估,结合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服务采购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方案须经市级大数据部门评审。
(一)市级单位采用第三方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工作的;
(二)使用上级或自行筹措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的;
(三)各县(自治县、市、区)信息化项目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或省对信息化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