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教育局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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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教育局关于面向社会征求《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对我县编外幼儿教师的管理,推进幼儿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县教育局草拟了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为确保文件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可行性,现公开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向教育局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您的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2月28日前反馈到县教育局。邮箱地址:13721587878@163.com。

附件: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方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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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编外幼儿教师的管理,推进幼儿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编外幼儿教师是指大方县为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问题,采取编外聘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方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条件和规范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本管理办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幼儿教师。

第三条  聘用编外幼儿教师遵循的原则

(一)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

(二)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

第四条  编外幼儿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与用人学校和教育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教育服务中心统一报县教育科技局备案。

第五条  编外幼儿教师按照本办法和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 编外幼儿教师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我县统一招募的幼儿园志愿者,目前仍在岗服务的,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聘用编外幼儿教师时,由县教育科技局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聘用为编外幼儿教师。

第八条  编外幼儿教师除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教师资格外,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大方县有关规定及工作纪律;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新聘编外幼儿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编外幼儿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人单位按照三年一聘原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聘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续签劳动合同。如因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续签的,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聘用职位及工作要求;

(三)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四)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合同争议条款;

(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同时终止。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县教育科技局、编外幼儿园教师各执一份。

第十  县教育科技局负责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编外幼儿教师的监管、培训和考核。在合同期内,编外幼儿教师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具体实施,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参照在职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执行。

第十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和保障编外幼儿教师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等经费。

十四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关心编外幼儿教师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排忧解难,使其进得来、留得住,安心为我县幼儿教育作贡献。

十五  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按有关规章制度对编外幼儿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技能,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擅自离岗的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

    十六  编外幼儿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教育部出台的《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贵州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市县有关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师德修养,提高职业素养,严格履职尽责,完成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所在幼儿园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所在幼儿园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十七  编外幼儿教师要参加所在幼儿园和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要把幼儿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工作首位,确保不因个人错误、失职、渎职发生幼儿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待遇及政策保障

十八  编外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按签订劳动合同当年新入职同学历在编教师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10%、基础性绩效工资、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艰边津贴、教护龄津贴、通讯费这八项的总和)的80%确定,以后工资随续签合同当年新入职同学历在编教师工资标准的80%增长。按照相关政策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四险一金”)。

十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算编外幼儿教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的缴费标准;医疗保险局负责核算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16号),我县编外幼儿教师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大方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存工资标准的5%,单位缴存工资标准的5%,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核算。将编外幼儿教师纳入全县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编外幼儿教师在服务期间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培训、休假、表彰等待遇。

第二十  编外幼儿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执行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标准,并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因被单位解聘、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岗等原因,不在聘用单位服务的,从离开服务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  编外幼儿教师工作成绩优异、事迹突出,综合表现优秀的,可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增强编外幼儿教师的荣誉感。

第二十  对有不良行为的编外幼儿教师,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幼儿教育工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五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

(一)民办幼儿园要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园教师绩效考核方案制定考核方案,对教职工发放绩效工资。

(四)民办幼儿园要鼓励专任教师通过职称晋升,提高工资待遇。

(五)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教职工工资。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大方县教育科技局负责解释。


大方县教育局关于《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我县编外幼儿教师的管理,推进幼儿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编外幼儿教师是大方县为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问题,采取编外聘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方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条件和规范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本管理办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幼儿教师。现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本办法起草的文件依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大方县编外幼儿教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向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依照各单位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初样。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共分7章,对作了具体要求的相关条款,文件另附于后,做出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大方县教育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