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局属各二级机构:
现将《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协管人员促就业、治欠薪、保民生的社会效能,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0〕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73号)及《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毕人社通〔20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类别及设置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是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城镇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设置,按一乡(镇、街道)两名乡级劳动保障协理员、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一村(社区)一名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超过3000以上常住人口的村(社区)可安置两名)要求,设置乡、村两级劳动保障协管岗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用人,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多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岗位。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管理主体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聘用解聘、合同签订、补贴发放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两级劳动保障协管岗位的人员日常工作安排、考核考勤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乡(镇、街道)管理。
二、岗位聘用条件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所招用人员须为本县户籍或常住人口,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持《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8.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人员聘用及解聘
(一)聘用
1.新聘
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管岗位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招录聘用:
(1)公开招聘:乡(镇、街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公告需注明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补贴期限等内容;
(2)资格审核:报名劳动保障协管岗位的人员,需满足聘用条件,填报《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大方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由所属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审核,各乡(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面试程序;
(3)人员上报:乡(镇、街道)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由乡(镇、街道)提出聘用申请并附资格审核相关材料,于每月15日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聘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进行资格复审,并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实际,通过党组会议研究是否同意聘用并下发通知,乡(镇、街道)根据通知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2.续聘:
(1)常规续聘:自聘用之日起,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与乡(镇、街道)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以续签下一年聘用合同。
(2)期满续聘: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聘用距离法定劳动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对聘用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聘用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二)解聘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期内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达到国家、省公益性岗位规定期限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再就业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7.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8.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连续两个月目标任务考核严重不达标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10.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四、岗位职责
(一)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职责
1.主动为辖区服务对象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就业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2.做好辖区内劳动力调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及再就业的登记、统计和建档等工作;
3.为辖区内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城乡富余劳动力和各类用人单位参加招聘会,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
4.协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技能培训等就业扶持政策,为就业创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5.帮助“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6.完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乡(镇、街道)安排的人社相关临时性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岗位职责
1.及时采集和维护辖区内用人单位及劳动力基本信息;
2.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
3.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4.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施日常劳动保障监督,并协助做好取证报告工作;
5.接受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协助做好取证报告工作;
6.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用人单位遵守未成年人保护、女职工权益维护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检查;
7.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关于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做好取证报告工作;
8.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人员考核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接受乡(镇、街道)的考核。
(一)考勤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考勤签到制度。乡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及监察员必须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考勤统计;对流动性大、工作范围广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到村(社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少于15天。
(二)请假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请假制度,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的请假以假条为凭证,由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请假。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报到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先说明原因,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1.病假。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需持假条附医院证明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批后方可请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审批;
2.事假。3天内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3.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请婚丧假、产假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制度
各乡(镇、街道)按月对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考核和工作表现考核。工作实绩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主要包括是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当月月底前,乡(镇、街道)综合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考勤情况、业务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表现等,严格实行差异化考核,填报《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考核情况表》(附件2),签字盖章后上报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考核情况表》核发人员岗位补贴。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要按时完成乡(镇、街道)交办的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乡(镇、街道)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解聘。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用于协助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
六、岗位管理和监督
(一)合同签订
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下一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村、乡级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聘用合同,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各一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用于协助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聘用合同,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份、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一份。
若当事双方就合同的履行、解除等内容产生争议,可通过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二)人员管理
乡、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由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管理。各乡(镇、街道)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本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每月考核情况需装入个人档案。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业务安排、出勤统计和工作考核等由乡(镇、街道)负责,社会保险接续、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岗位补贴发放等工作由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用于协助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距离享受补贴期限不足半年的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提前告知本人,并由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推荐到企业就业等,确保有序退岗。
(三)监督检查
为加强人员管理,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岗和“吃空饷”现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协管岗位管理情况、人员在岗执勤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抽查发现人员不在岗的,第一次予以提醒,抽查两次都不在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告知所属乡(镇、街道)并予以解聘。如有在检查中发现人岗分离、有岗无人、冒名顶岗的,一经查实,除清退人员、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1.附件1:大方县劳动保障协管岗位人员报名登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