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气象|2024年度年报开始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类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4年度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同)都应当依法报送2024年度年报。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二
报送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
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s://gsxt.amr.guizhou.gov.cn/index.jspx)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
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址:https://gsxt.amr.guizhou.gov.cn/index.jspx)报送并公示;
二是通过关注“贵州市场监管”公众号,在其主页面底部“便民功能”中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栏报送并公示;
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
法律后果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方式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别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