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方市监(撤字)〔2024〕第1号)
当事人: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7CW7UQ8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明灯
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书院街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内
2023 年5月22日,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交撤销在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申请,称该公司从未参与申请亦未委托他人提交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上“赵志开”的签名、“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印文均系他人伪造,要求其撤销在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现查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为委托大方县永信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具体由徐长法负责联系),所需的材料由徐长法提供给大方县永信财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经鉴定,在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下的“赵志开”签名与“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开”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加盖的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也非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所盖印。河北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前期主张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委托他人在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签字、盖章,但无法提供委托书。听证会后,河北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委托书,经核实该委托书并非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2023年5月22日,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申请1份,撤销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证明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撤销,我局同日受理的事实。
2.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16日分别对丁学兵、马芬、高杰、蒯劲松的《询问笔录》各1份,高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1份,2024年5月6日中新房太通实业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2024年5月6日四川富瑞泰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说明书》1份,证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徐长法委托大方县永信财务有限公司办理,所需材料由徐长法提供给大方县永信财务有限公司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2023年6月5日刘朝文《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6日徐长法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方市监询通〔2023〕1060601号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联系徐长法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2023年10月31日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异议材料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3年11月1日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材料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贵州典伦律师事务所傅学军律师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异议、呈送及接收相关文书,代表委托人表达委托人的意见的事实。
5.2023年11月9日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印章的说明》1份、2024年1月5日赵志开《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6日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说明书》1份(附:2021年11月17日加盖“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一份),2024年5月16日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授权委托书的情况说明》1份,2023年11月17日傅学军《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7日傅学军《询问笔录》1份,证明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加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6.2023年8月18日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2024年1月26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签署的“赵志开”与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经营合同、记账凭证等材料中“赵志开”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加盖的“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该公司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的事实。
7.2024年4月24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及其股东发出的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6份,2024年5月6日中新房太通实业有限公司《回复函》1份,证明设立时各股东约定《章程》上签署生效的意思的是全体股东都签字后该章程生效的事实。
8.2023年11月24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2024年4月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关于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涉及私刻印章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调查的主张,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移送大方县公安局的事实。
2024年3月14-20日,我局分别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向当事人及其股东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认为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出的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委托他人参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理由与我局依法现场检查、委托鉴定、调查询问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的事实不符。听证确认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对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声称的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委托人参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一事关键在于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委托书的真实性,需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提交原件查证后决定。
2024年4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的股东发出了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2024年5月6日,河北云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委托书,经核实该委托书并非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公司出具的委托书。
2024年5月30日,我局再次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太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云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瑞泰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通过大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2024年5月31日,我局向大方县农牧林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油杉河旅游区投资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当事人及上述各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再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也再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存在通过伪造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公司身份验证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江苏东海兴泰建设工程公司带来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江苏东海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4年7月12日
附件: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