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市监罚〔2024〕416号
当事人: 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D9N0QW12
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
经营者: 董亮
身份证件号码:5****************1
2024年4月1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投诉人称2024年2月23日通过微信平台向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费学抖音短视频,收费799元,现该公司已经失联,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2024年4月1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4月18日在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了直播培训服务,但付款之后商家将投诉人拉黑了,投诉人要求退款,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市场监管业务系统查询了该公司信息,并调取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信息发现,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D9N0QW12,法人代表:董亮,成立日期:2024年01月29日,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神龙大道南侧(天麻交易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区域共有8栋楼,每栋楼均依次标注有1-8的数字,执法人员来到1号楼2楼1-5号区域,里面未发现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在其他楼层及另外几栋楼均未发现存在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大方县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一直陪同检查,并现场陈述该区域处于建设未交付状态,目前未对外出租。大方县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大方县九驿街道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神龙大道南侧(天麻交易中心)项目处于建设未交付状态,项目1号-8号楼均未对外出租或出售的情况说明。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3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核查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01月29日通过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及相关承诺书进行公司的设立登记的。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公司注册信息上的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亮到我局协助调查询问,董亮称自己在成都做送外卖的工作,不能来大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协助调查。
经查: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D9N0QW12,法定代表人:董亮,成立日期:2024年01月29日,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村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亮,性别:男,民族:羌,出生日期:19**年**月**日,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号,身份证号码:5****************1。
2024年4月1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投诉称2024年2月23日通过微信平台向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费学抖音短视频,收费799元,现该公司已经失联,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2024年4月19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4月18日在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了直播培训服务,但付款之后商家将投诉人拉黑了,投诉人要求退款,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市场监管业务系统查询了该公司信息,并调取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信息发现,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D9N0QW12,法定代表人:董亮,成立日期:2024年01月29日,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大寨社区奢香北路天麻交易中心1号楼2楼1-5号。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神龙大道南侧(天麻交易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区域共有8栋楼,每栋楼均依次标注有1-8的数字,执法人员来到1号楼2楼1-5号区域,里面未发现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在其他楼层及另外几栋楼均未发现存在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大方县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一直陪同检查,并现场陈述该区域处于建设未交付状态,目前未对外出租。大方县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了大方县九驿街道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神龙大道南侧(天麻交易中心)项目处于建设未交付状态,项目1号-8号楼均未对外出租或出售的情况说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地址与投诉人投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址属于同一地点。目前我局已将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列入异常名录名单。
2024年5月13日,我局将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投诉情况指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公司注册信息上的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亮,要求其到我局协助调查,董亮称自己在成都做送外卖工作,来不了大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便挂断了电话。之后联系董亮时,董亮的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各投诉平台投诉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电话联系投诉人逐个核实投诉的情况(其中有3个投诉人电话未接通)。通过大部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投诉内容均大致相同,投诉人从抖音直播间看到在宣传如何拍抖音视频和开抖音直播能够挣钱的教学培训内容,投诉人便通过抖音直播间的提示添加相应的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添加的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军均认证为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便开始对教学培训进行沟通。沟通一段时间后,对方向投诉人宣传培训要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对方通过微信给投诉人发来付款二维码,投诉人通过付款二维码进行支付款后,有的收到几个教学视频,有的未收到视频,之后投诉人向对方反映问题或要求退费时,就联系不上对方了。通过调查发现投诉人支付的二维码名称都不相同。对方向投诉人介绍培训费用时多以2999元、2997元、2979元为标准,部分投诉人支付1000元、799元、500元的为分期支付。其中有一投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12097元。2024年1月当事人董亮注册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来,我局收到关于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13件,目前核查统计涉及的人数为10 人,涉及金额为20890元。根据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诈骗的行为,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便于一直大方县公安局法治大队进行沟通涉嫌诈骗行为的线索移送问题,多次沟通后,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认为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诈骗的行为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我局建议投诉人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快递向董亮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询问通知书,邮寄回执显示当事人已签收,通知期限(2024年7月5日)内董亮未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
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向董亮发送了询问通知,通知期限(2024年7月17日)内董亮无回信息和回电话,也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对董亮的询问通知,公示期限(2024年8月18日)内当事人未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
2024年9月18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方县公安局和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三家单位在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会商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行为的移送及管辖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作了会议纪要,大方县公安局参会人员认为该案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地不在本地区,该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上该公司只是作为一种犯罪工具,对于此案,大方县公安局无管辖权,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因该案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住所地不在大方县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不到受案条件。
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能使用的手段通知当事人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当事人均未回复,也未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注册地址不存在的事实;
2、2024年4月23日,由大方县奢香古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大方县九驿街道街道办事处白石村神龙大道南侧(天麻交易中心)项目1号-8号楼均未对外出租或出售的事实;
3、2024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董亮邮寄询问通知书及显示董亮签收的相关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董亮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及显示董亮签收的事实;
4、2024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董亮发送的短信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向董亮发送了询问通知的事实;
5、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询问通知书截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通知董亮到我局配合询问调查的事实;
6、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会议纪要1份,证明我局将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行为移送大方县公安局,大方县公安局不接收原因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收集归档。
2024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方市监罚告〔2024〕509号),当事人未接收,2024年10月23日退回我局。随后执法人员通过短信向当事人送达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方市监罚告〔2024〕509号),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的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方市监罚告〔2024〕509号)公示30日,公示至2024年11月23日。我局认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方市监罚告〔2024〕509号)视为送达到当事人。告知书上明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以上权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8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设立登记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配合询问调查,核查其提供的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当事人注册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我局收到贵州省外多地多人投诉该公司收取培训费不退费等情况,投诉人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我局执法人员并不清楚是否为董亮本人还是另有其他人在使用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誉进行网上培训活动,但是该公司设立登记以来被多人、多次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应该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设立登记贵州展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依法处理。当事人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的群众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 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可参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四)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行政处罚。但危害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原则上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重行政处罚。
本案中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是因为当事人的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即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份,我局立案调查的时间是2024年5月13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版)实施时间为2024年7月1日。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3月13日修正版)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行为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向大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直接向毕节市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