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告知书
撤销登记告知书
方市监(撤告)字〔2026〕第042401号
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云峰、王荣:
由本局调查的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现将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受理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调查。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未发现该公司经营痕迹。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邮政快递向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张成超和董云峰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方市监询通〔2026〕01150101号)和(方市监询通〔2026〕01150102号)。2026年1月25日,询问通知书(方市监询通〔2026〕01150101号)邮件被退回;2026年3月5日董云峰家人董宝根代签收了询问通知书(方市监询通〔2026〕01150102号)邮件,规定期限内董云峰未与我局联系,也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2026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委托代理人李文进行询问,李文表示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材料中李文签名为李文签署其他人的签名不记得是谁签的了,但不是李文自己签的,营业执照由李文取走交给公司。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时代理公司晟世久业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杰进行询问,高杰称不认识该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财务文员,他们签字主要是由当时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签的。
调查过程中,因存在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及联系后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虚假责任人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1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同时,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要求,函询大方县税务局、大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方县人民法院、大方县公安局、大方县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关于撤销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荣的股东及监事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异议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及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大方县美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荣的股东及监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决定,你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诉、申辩或要求听证,应在告知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曾雪 张坤 联系电话:0857-5221527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