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民事、行政类。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2)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3)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4)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5)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6)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7)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或者在婚姻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8)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老年人、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1)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3)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执行作战或者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4)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遗属。12.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13.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类。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且事由属于本辖区管辖;
2.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完全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