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方县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媒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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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卫健通〔20212


关于印发《大方县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媒体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现将《大方县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媒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好意识形态有关工作。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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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媒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各股(室、中心)、网站及“两微一端”平台。

第二章 宣传导向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统领下全面推进。

第四条 新闻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循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


第三章 宣传纪律

第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筑牢防线、遵章守纪,坚决防止不执行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的情况出现,坚决防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的事发生。

第七条 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应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禁刊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未经确认的各类新闻;

(十)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建立健全发布制度,严格执行稿件“三审三校”,各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负主责,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第九条 新闻媒体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要按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将网站及网站频道的新闻采编业务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

第十条 新闻媒体要建立保密管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分类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保密职务行为。


第五章 从业准则

第十一条 新闻从业人员须遵守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新闻从业人员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坚决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

第十三条 新闻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不得向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兼职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健局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所涉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涉事个人年度取消评先选优、竞职竞升。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新闻媒体的正当、合理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五)宣传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不服从管理的;

(七)宣传报道出现严重错误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

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全县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媒体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