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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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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大方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2MB1558815M。

法定代表人:蒙彦彬

单位: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2242982001X4。

法定代表人:张瑞亮

为规范大方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共大方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方机编办202439)确定的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规章要求,结合我县“放管服”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负责配合卫生健康局协调查处全县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及跨区域大案要案,参与调查处理县内中毒事件、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全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随机监督抽查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随机抽检工作任务;

(三)负责指导督促、考核全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汇总上报协管信息;

(四)负责对卫生健康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中医服务机构(含备案中医诊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及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执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菌(毒)种管理和污水污物处理情况以及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含计划生育技术)、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以及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执业资格、服务范围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开展监督执法检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机构和中医药服务行为开展监督执法监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对放射卫生包括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依法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依法对消毒产品、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

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执法检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依法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开展监督执法检,依法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协助县卫生健康局有关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务。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和内容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一是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于依法由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卫生健康监督抽检、专项监督检查等行政检查的事项委托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进行;二是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

(二)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卫生健康审核审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五)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委托单位。

、委托期限

长期委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有新的规定或机构变更等原因。由委托方另行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终止。

委托机关(印章):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机构(印章:大方县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大方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大方县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