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实施主体 |
检查标准要求 |
检查频次 |
1 |
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反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等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 |
对医疗机构及血站依法采血、献血等行为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 |
对血站、血浆站等献血、献浆等行为检查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 |
对医师依法执业活动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6 |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卫生保健、违规开展诊疗、备案等行为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7 |
对保健用品生产、销售等行为进行的检查 |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8 |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9 |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等行为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0 |
对生物安全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农业生产环境中的残留。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1 |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进一步核实处理进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3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4 |
对护士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5 |
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行为进行的检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6 |
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单位配置规划、持证使用、人员配备、使用报送等行为进行的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7 |
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情况进行的检查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8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的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19 |
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应用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价格较昂贵的医用耗材进行重点监控。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0 |
对健康体检行为进行的检查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1 |
对网络医疗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远程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远程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2 |
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定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3 |
对乡村医生依法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4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5 |
对托育机构规范执业行为进行的检查 |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6 |
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为进行的检查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7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8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考评。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29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的检查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0 |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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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进行的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2 |
对医疗机构、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活动进行的检查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3 |
对人类精子库规范执业行为的检查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4 |
对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产前诊断技术应用活动进行的检查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5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的检查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6 |
对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进行的检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7 |
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8 |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39 |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0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1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2 |
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及相关工作、实施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3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4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5 |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6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7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8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49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0 |
对有关机构、场所、企业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1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2 |
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3 |
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4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5 |
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6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原则上1次,特殊情况除外 |
57 |
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
《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1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县级以上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权索取与卫生有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