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征求意见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文件印发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三部门联合起草了《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共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与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取得联系。
联系人:彭雪松
联系电话:13908576251
联系邮箱:dfwjjyjb@163.com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8日
大方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大方县卫生健康局、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方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三部门联合起草了《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日期:2025年3月28日——2024年4月11日。
二、反馈方式:在此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联系电话:13908576251彭雪松
(二)电子邮箱:dfwjjyjb@163.com
附件: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方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8日
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我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建消通〔2024〕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毕市住建〔2024〕39号)、《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方县应急管理局 大方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大方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住建通〔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思想和实
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统筹发展与安全
两件大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全面排查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使用条件和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情况,依据省、市、县专项行动方案“一事一议”要求开展问题整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秉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
任感,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推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内容,最大限度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正
视现实,因地制宜,兼顾合法性与现实可能性。坚持问题导向、
目标导向,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积极研究解决,合理开展问
题整治。
——坚持明确主体、压实责任。原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
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
等)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首要责任人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整治措施,积极完善补充消防设施设备设置,补充相关手续,主动与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好消防安全处置工作。
三、处置依据
一是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下发的《省卫健委等8部门关于协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的通知》(黔卫健函〔2024〕96号);二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三是《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方县应急管理局 大方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大方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方住建通〔2024〕1号)。
四、处置范围
一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但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民营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公立医院、卫生院等建设工程;二是已通过县卫健局党组会议同意筹设,还未投入使用的民营医疗机构。
五、处置措施
结合我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公立医院、卫生院等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一)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施行之前已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民营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公立医院、卫生院等建设工程。
一是由民营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公立医院、卫生院等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对该建设工程编制整改施工图纸(或整改方案),按图纸(方案)整改完毕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二是由民营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公立医院、卫生院等根据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评估会议,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及县卫健局对消防评估、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的公司及人员资质、专家资格等进行核查并对整个评估过程实施监督。对评估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相关部门在《大方县医疗机构消防评估意见表》(附件1)出具审查意见。三是由消防评估机构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现场整改的图片、视频以及检测相关佐证资料刻录成光盘分别交由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及县卫健局存档。
(二)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8月30日通过卫健局党组研究同意筹设且无法按照正常流程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民营医疗机构。
参照处置措施第一条执行。(大方黔俞医院、大方康孟医院、大方泰康医院、大方济福医院、大方百康医院、大方民胜医院、大方安茗医院、大方弘森医院、大方塘民医院、大方兴瑞医院、大方西新医院、大方德康医院、大方今安医院、大方盛宁医院、大方胜民医院、大方民合中医院、大方缘合中医医院)
(三)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施行之后开工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装修等)的卫生建设工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消防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按照《大方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项目整治工作指南(第3类整治措施)》(附件2)实施整治处置。
(四)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拟新申办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评审专家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一)评审专家由3名专家(具备高级职称)组成,其中至少2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专家必须是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专家库成员。
(二)消防服务机构必须是在贵州省消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查询网址:http://61.243.4.98:5005/webindex_gz.jsp
附件1:大方县医疗机构消防评估意见表
附件2:大方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项目整治工作指南(第3类整治措施)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大方县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消防评估意见表
建设工程名称: |
建设工程建设时间: |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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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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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评意见: |
(签章) 年月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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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使用□不同意使用 |
(签章) 年月日 |
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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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使用□不同意使用 |
(签章) 年月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同意使用□不同意使用 |
(签章) 年月日 |
附件2
大方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项目整治
工作指南(第3类整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原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原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等)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整治措施
(一)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但未完成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原设计审查意见的标准履行消防验收程序。
(二)有工程消防设计但未完成审查且未完成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相关标准整改后,履行消防验收程序。
(三)未进行消防设计或相关文件不齐全且未完成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首要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原则按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补充设计,需要进一步采取工程措施整改完善的,整改后再进行设计审查验收。
(四)经整改或评审仍有消防安全隐患的遗留项目,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依法采取既有建筑改造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相关工程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三、处罚适用情形
(一)对责任主体能够按要求补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并按时整改合格的,可依法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责任主体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处罚。
四、整改信息共享
(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整改后形成的审查图纸、验收报告等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
(二)各部门专项整改行动重要信息要按照整治工作规定,及时推送同级牵头部门汇总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备注:
1.本指南仅限于本次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问题整治清单内项目。
2.本指南中“整治措施”的界定时间以建设工程开工相关证明材料标注时间为准。
3.消防验收评估时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内容可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所列评定项目,对项目消防安全现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