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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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典型案例

曝光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典型案例“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现曝光我市住建、交通、公安、能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处的部分典型非法违法案例。

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务必吸取教训,强化举一反三,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经营、安全建设。

一、无证施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运输活动

案例1: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

2025525日,毕节市住建局对大方县豪仕至和府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售楼部正在施工,但项目图纸未送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正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02536日,纳雍县交通运输局在纳雍县蔡家湾路开展路检路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的贵F79**6号厢式货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车存在“载有约1吨柴油,并安装加油计价器系统,现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驾驶人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车载的1532升柴油已依法进行处置。

二、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作业

案例3:煤矿未设置甲烷传感器仍然进行钻孔作业

2025329日—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执法四处、毕节市能源局和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二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106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使用7300钻机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未设置甲烷传感器”,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3天,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超限运输、非法营运

案例4:个人车辆超员、逾期未检验、擅自改型并涉嫌非法营运

2025529日,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在绕城高速茶亭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林驾驶的云CVU**2号车辆存在“车辆逾期未检验、擅自改型加装座椅、超员,并涉嫌非法营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林逾期未检验、擅自改型、超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50元、驾驶证记1分的行政处罚;对其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移交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五支队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个人违法超限运输

2025212日,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五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野马川收费站连接线与326国道交叉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罗某驾驶的渝DT9**6号六轴货车涉嫌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该车存在“车货总质量为103.44吨,限值为49.00吨,超限54.33吨,超限率110.87%,该车所载货物为烟肥,属可卸载分装物品,不在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范围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情况:依法对驾驶人罗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车车籍地为重庆,已按要求抄告车籍地进行处理。

四、违规存储燃气瓶、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违规储存危险品

案例6:燃气供应企业违规存储燃气瓶

2025313日,毕节市住建局与七星关区住建局对毕节市腾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撒拉溪供应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站点存在“仓库周边民房内违规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将违规储存的燃气瓶转移至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场所,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储存危险品

202541日,毕节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七星关区应急管理局对七星关区凯隆花炮厂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违规将219号杂物间作为1.1-2危险性等级存储库房使用,现场存储2袋(50千克)军工粉、50余箱笛音半成品药饼”,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查处情况: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设计、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案例8:非煤矿山设施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02535日,毕节市应急管理局对赫章县菜园子铁矿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采场安全出口不通畅,部分矿房未按设计留设矿柱、个别员工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案例9:煤矿企业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

2025218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存在“正在使用中的1台叉车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其他检验合格证明;1台压力容器罐体产品标识脱落,不能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其他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