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贵州、对毕节重要指示批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切实解决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坚决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和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
2022年3月18日起,大方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在全县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现将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隐患)及行政处罚公布如下:
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 违法违规企业 |
违法行为(隐患) | 行政处罚 |
| 大方县瓢井镇坪兴村擦耳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 隐患整改不合格,且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2022年3月14日我局对该矿山检查提出共计10条隐患,并责令其继续停产进行整改,现场检查时,除第6、7、8、9、10条已整改合格外,其余均未整改合格,且未经我局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小写:¥2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大方县高店乡白龙村玄武岩矿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在现场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现场检查时,矿山采面两台挖机正在同一台阶面进行矿石清理作业,两司机均未佩戴安全帽,其坡底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坡底危险区域50m范围内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小写:¥29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大方县雨冲乡金门村大槽饰面用灰岩矿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检查时,矿山采场及加工车间多数工人未佩戴耳塞,且采场盘锯工人未佩戴安全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大写)(小写:¥4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大方县长石镇山坝村群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 隐患整改不合格,且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该矿山检查提出共计10条隐患,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于2022年5月31日前整改结束;现场检查时,除第3、4、6、8.9、10条已整改合格外,其余均未整改合格,且未经我局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 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小写:¥2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以上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充分暴露了我县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希望能警醒广大社会单位和群众,尤其是非煤矿山行业企业更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