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等八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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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制度(试行)》《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30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组织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本制度实施。

(二)司法局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执行承办等工作。

(四)县督查考核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列入目录管理。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实施政府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但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较大风险的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重大深化改革事项原则上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制度。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规定进行研究论证,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提出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的建议提出纳入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

(五)对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由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交目录清单和研究论证报告司法局应及时牵头组织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牵头的承办单位

(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委同意后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对县人民政府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梳理,书面向县司法局提出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建议。县司法局应及时组织审核汇总后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目录确定后,个别事项确需调整(涉及暂缓、延期、终止、修改等不能按期作出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15日内报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经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作出调整决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决策时间调整后的目录及时公布。

(三)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因工作延迟导致临时动议的拟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承办单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执行进度,并接受调度督查。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全过程档案管理。

第十条  对工作不力,影响决策时效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重大行政决策严重滞后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策事项目录,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征求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未按规定进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一)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包括以下内容: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全文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渠道、联系电话、地址、传真及电子邮箱等

(二)通过报刊、新闻媒体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报刊、新闻媒体上公告。通过其他网络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在县政府网站上同步公告。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邀请函、决策事项征求意见草案文稿送达受邀人员。受邀人员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由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听证会召开20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便于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材料等内容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障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会召开7日前,承办单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直接参与拟定决策草案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承办单位在听证会结束10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八条  通过问卷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制作调查问卷,并由被调查者填写问卷;调查问卷应覆盖涉及决策事项区域和涉及决策事项各群体及行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根据实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邮件、网络回复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建立规范档案。

(一)草案制定的依据

(二)决策草案文本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及档案材料。材料包括公开网址截图、领导签署发布的公告、听证会议资料及报告、座谈会议资料、调查问卷征集资料等档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环节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写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征求意见草案的制定过程,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征集意见的类别和数量、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数量及原因、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情况等。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启动时,承办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参与介入草案研讨,提高论证质量和时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实施后,承办单位应将以下公众参与决策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决策事项正式决策文本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还需附具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意见的情况说明),包括进行听证会的决策事项听证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风险评估报告(需进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决策事项)、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涉及公平竞争的)等

(四)政策解读资料(含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

(五)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督查考核办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公众参与决策。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重点论证,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应当署名、盖章。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牵头,有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按照发展改革、教科、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等不同专业领域分层分类建立健全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进行动态管理。

(二)专家库由县政府外聘咨询专家和县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的专家组成。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运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考核、退出等机制和诚信档案。牵头制定县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公道正派;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专业类专家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选择县级人民政府专家库,也可以选择上级专家库。

第五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承办单位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论证专家,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富有经验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由本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办单位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一)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

(二)向选取专家书面咨询论证

(三)决策第三方论证咨询。根据需要可以由承办单位以课题项目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列席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风险评估、讨论会商等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九条  承办单位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应类别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建专家组,确定咨询论证的主持人,同时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草案及材料给专家组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不少于7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二)专家组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调研并进行集体论证

(三)专家组在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后,形成综合的书面意见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一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拟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1月之前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论证专家沟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经专家论证为无可行性和科学性且不能对主要政策措施优化的拟决策事项,应当在论证意见形成后5日内形成拟决策事项调整报告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经专家论证具有可行性、科学性的决策事项,应在专家论证意见形成后5日内,拟写拟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可行性工作报告。

(一)对本决策事项需进行风险评估的,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二)对本决策事项不需进行专项风险评估程序的,承办单位应将专家论证材料档案连同公众参与材料档案经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查后,在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时的15日前函告县司法局,启动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对后续不需风险评估专项程序,承办单位提请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需提交以下档案材料:

(一)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出具的提请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件。

(二)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相关档案材料

(三)决策事项专家论证相关档案材料

包括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工作报告(内容有专家咨询论证专家选取情况、咨询论证采取的方式、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承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意见等)经过有效签署的决策事项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及法律顾问法治审查意见。涉及公平性竞争事项的还应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平性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保障开展专家论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咨询论证意见并签署专家姓名,属于团队提供咨询服务的,还应当对书面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并对论证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必要时接受决策机构的询问。

第十八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遵守相关回避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对违反法纪的,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需进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拟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风险已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四条  承办单位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配合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且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六条  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就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重点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因素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风险。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进行风险评估: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

(二)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重大深化改革事项一般应进行风险评估。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查找风险源、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方式、方法步骤、结果运用和评估时限等

(二)按方案明确的评估方式组织实施

(三)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四)提出决策事项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事项的决策建议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各方意见以及采纳情况,风险可控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及决策建议

(七)风险评估结果影响决策事项实施的,应制定有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决策事项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风险评估结果属于不可控的重大风险,对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决策机关明确提出暂缓、延期、修订、终止等决策调整建议报告,同时抄送县司法局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将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及附属资料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档案材料及时函告县司法局,提请进行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至少保障在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15个工作日前提交合法性审查函件。

第十三条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机构组织、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合法、公正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违反法规和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决策前,应当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提交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前,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且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请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函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审稿)及说明

(三)制定或修改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材料(包括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相关报告及印证材料。对未履行且可以不作专项履行的程序,应予以说明)

)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含法律顾问审查意见)、领导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

第六条  司法局收到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函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司法局应当对收到的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进行登记,一般于7个工作日以上且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进行研究论证。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九条  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送审单位、送审时间、送审材料、审查依据等

(三)审查意见,包括决策机关法定权限合法性、决策事项程序合法性、决策草案内容合法性等意见。

第十条  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县司法局人员列席会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司法局应当对涉及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各项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本部门(单位)法制机构为主体,充分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等力量参加的合法性审查队伍,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办应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按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后,经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资料后及时审核报送的材料,必要时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意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送审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策草案进行会议讨论,应当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审议决定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送审稿依法制定过程

  2. 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

  3. 县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

  4. 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相关实施单位、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经决策机关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调整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调整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是指决策机关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后,决策执行单位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决策机关依法决定决策中止执行或者作出调整的行为。

第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决策机关应当组织力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视情况决定决策中止执行或者作出适当调整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决定决策事项中止执行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七条  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调整依据充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法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承办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二)承办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三)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根据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决策后评估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受委托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三)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四)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承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群众代表、行业代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执行单位、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研究中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决策后评估期间不影响原决策的实施。决策后评估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撰写决策后评估报告。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后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决策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认为继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及时向决策机关提出中止执行建议。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决策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

(二)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的评价

(四)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的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县人民政府。

(一)决策后评估报告作为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延续、调整、暂缓、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评估机关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督查考核办应加强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调整和后评估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方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会商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六条  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事项和其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策的事项应当全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商会、工作专题会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制作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

(二)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材料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资料和会议纪要

(八)决策正式印发、公布、解读的文本

(九)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将齐备的全套档案资料扫描电子档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按职责权限和层级管理原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实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