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我县已出售廉租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黔建房改发〔200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公众参与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保证《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
(一)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听证会邀请购房群众代表、两代表一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与会代表主要围绕补缴标准、优惠期限、办证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经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 明确各项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确保公开透明;
2. 给予合理筹款时间,优惠期限定为六个月;
3. 设置完全产权和有限产权两种办证方式,供群众自主选择。
(二)专家论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专家论证会邀请房地产、法律、财务、评估等领域专家参加。主要围绕评估方法、价格构成、法律依据、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经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 建安成本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评估确定;
2. 价格构成应完整清晰,明确总价计算方式;
3. 各项收费应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4. 出售资金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明晰已出售廉租住房产权,解决廉租住房小区管理难等问题。
(二)办理对象。与原大方县房产事业局签订《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且已预交购房款(4万元或5万元)的对象。
(三)价格制定。
1. 建安成本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分区域确定:第一区域老廉租房(客运站对面)1405.35元/平方米;第二区域新廉租房1456.66元/平方米;第三区域新廉租房(电梯房44、45号楼)1523.37元/平方米。
2. 优惠后出售价格。按建安成本价的80%执行。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的,继续享受10%折扣优惠,优惠后价格分别为:第一区域1011.85元/平方米;第二区域1048.80元/平方米;第三区域1096.83元/平方米。超过优惠时限的不再享受10%折扣。
3. 其他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廉租建安成本价的2%缴纳;土地收益金(出让金)按第三方评估地价款的35%确定(老廉租房项目用地一号地块楼面地价252.86元/㎡,新廉租房项目用地二、三号地块楼面地价246.86元/㎡);税费依法缴纳。
4.总价计算方式。每套廉租住房建安成本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土地收益金(出让金)+税费等。
(四)产权办理。办理完全产权证,需补缴建安成本价尾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土地收益金(出让金)、税费等,签订《大方县廉租住房补充合同》;办理有限产权证,需补缴建安成本价尾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等,签订《大方县廉租住房补充合同》。
(五)资金管理。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资金全额存入国库账户管理;个人缴纳的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统一代收,全额存入专户,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
(六)房屋权属。取得完全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可通过回购方式回购。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七)上市准入。廉租房完善不动产办理后的上市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八)监督管理。住建部门与财政、自然资源、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他用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处。
四、政策亮点
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明确已出售廉租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路径和标准。二是让利于民,按建安成本价80%执行,限期内缴清再享10%折扣。三是分类施策,群众可自主选择办理完全产权证或有限产权证。四是规范管理,明确资金管理、权属登记和监督管理要求。
五、注意事项
10%优惠折扣的优惠期为方案公布之日起六个月,逾期不再享受。办理完全产权与有限产权所需补缴费用不同,请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具体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请咨询大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