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方县财政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1日
大方县财政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提高结算评审质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是指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按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结算评审的工作。财政性资金包括县本级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等。
结算评审包括阶段性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及复审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性资金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结算评审及管理工作。结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开展结算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结算评审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法定支出标准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原则。结算评审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公正地开展结算评审工作。
(三)应审尽审原则。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且符合结算评审的项目应当进行结算评审。
(四)集约节约原则。结算评审应围绕“过紧日子”要求,切实服务于财政预算管理,有效控制财政性资金项目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评审依据、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结算评审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四)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预算支出标准等;
(七)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维修改造类资金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程建设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资金总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开展财政结算评审,具体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资金的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
(五)捐赠资金等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的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由县级评审的项目;
(八)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财政结算评审范围或予以退回:
(一)项目送审金额超出项目预算评审金额10%及以上,且未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的;
(二)未履行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三)已实施完毕,但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未按要求验收合格的项目;
(四)其他不具备工程结算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
第八条 结算评审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结算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结算评审管理制度,管理结算评审业务,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结算评审工作;
(二)负责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单位,组织开展结算评审工作;
(三)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社会中介机构加强质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对抽查或复核的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审核批复社会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维修改造类资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资金总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项目结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
(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结算评审工作;
(三)收集需本部门配合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汇总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
(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结算评审意见执行或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结算评审工作,及时按要求提供评审项目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踏勘、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按时反馈意见
(四)按照批复的结算评审意见及时执行或整改;
(五)负责妥善保管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结算评审工作;
(二)社会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应主动回避;
(四)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结算评审的程序如下:
(一)评审申请。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结算资料初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财政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和资料,对经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出具一次性告知资料补充通知单,退回申请单位完善资料后方予受理;
(二)评审委托。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交流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程序,与送审单位交流、核对,并形成一致意见;
(四)出具报告。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评审批复。财政部门批复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对项目资料完整齐全且符合评审要求的,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收到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之日起按下列情形出具评审报告:
(一)申报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申报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项目,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申报金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项目,原则上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申报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以上评审时限不包括征求项目单位意见的时间。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延长评审时间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延长评审时限。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若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延长批复时间的,由财政部门视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照5%至10%的比例组织开展抽查或复核,抽查或复核结果可用于调整、校正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可终止评审,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
(一)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资料缺失的,经财政部门告知后,项目送审单位在期限内未补充完善资料,或补充完善后仍达不到评审条件的;
(二)项目送审内容、申报金额等出现重大调整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审结果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并附具完整的争议事项说明、合同条款、变更签证、市场价格证明等依据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评审结论。
财政部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召开协调会,对争议事项逐项核对并形成会议纪要。
经财政部门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判定无法继续评审的,可对项目作退审处理。项目退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资料,解决项目争议后可重新申请结算评审。
第十九条 结算评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承担,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若项目建设费用预算中已包含审计费的,财政部门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可追减部门相关费用,并将该费用追加到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批复的结算评审意见应作为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照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 评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结算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该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主管监管职责,对存在未批先建、成本失控、违规超概、违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资金的项目,从严审核或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发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在结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将该项目化整为零或采用其它方式规避结算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尚未开展结算评审,但达到结算评审条件的存量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开展结算评审或委托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结算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密程度较高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评审,因技术复杂等原因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结算评审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结算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承诺书
2.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清单
附件1
承 诺 书
大方县财政局:
我单位已对 项目结算评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该项目已通过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且尚未开展结算审核,现委托你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并承诺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代建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代建单位公章:
附件2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工程结算资料及电子档,主要包括以下:
1.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批复、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等)。
2.项目设计施工图或实施方案(图纸或方案应齐全且应具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专家审查意见书)。
3.招标或采购文件(含招标清单),投标或响应文件(含已标价清单)。
4.中标通知书。
5.批准的最高限价(或财政评审资料)。
6.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组织设计。
8.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
9.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须有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参建方签字、盖章)。
10.竣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
11.竣工验收工程量明细表。
12.竣工备案表(若有)。
13.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检验、监督报告。
14.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稿(即计算底稿)。
15.图纸会审(交底)纪要(甲方、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16.材料价和设备价格及调整依据文件、证明(含材料检验文件)。
17.施工单位自购材料明细表及出厂合同证书检验报告。
18.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19.提供经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章审核同意的项目结算书。
20.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计算书。
21.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计算书。
22.新增工程造价计算书。
23.竣工图(经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24.增加工程签证单、工程洽商单、工程联系单(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25.工程开工、竣工报告(甲方、乙方、监理签字盖章)。
26.中间计量资料。
27.提供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签章同意的竣工验收资料(含验收会议纪要、签到表等)。
28.结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按照合同内、变更、签证报送,结算资料一一对应)。
29.结算资料电子刻录光盘。
30.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