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工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工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增加贵州电网的调峰能力、提高我县煤炭开采能力,有效减轻公路、铁路运输压力等,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拟对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征收。为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大方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利人。
三、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对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规划红线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顺德街道新铺社区、小路社区,小屯乡大田村,理化苗族彝族乡金鸡村。具体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四、土地现状
贵州能源大方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项目征收土地总面积69.6203公顷,其中:农用地60.0691公顷(耕地21.2220公顷、园地3.4015公顷,林地27.2779公顷、草地0.4123公顷、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7.7554公顷)、建设用地4.6738公顷、未利用地4.8774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过渡方式及期限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被征收人及其他依法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安置方式
本项目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货币补偿安置,即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安置方式。
2.产权置换安置,按照各计各价原则,提供住宅房屋同被征收人置换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房屋按货币补偿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三)过渡方式及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置换安置均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的征收(收回)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按统一年产值1800元/亩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
按照我县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户纳入失地保障。
八、房屋及其它地上构(建)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1至附件11执行。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补偿项目,通过协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附属建筑补助标准》《发布公告前违法违章建筑补助标准》(附件1)、《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3)、《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附件4)执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在预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具备《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合法证件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面积12元/m2/月另行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计算补助时间为6个月。办公、库房等非生产经营场所不计算停产停业补助。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5)执行。
3.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搬迁补偿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附件6)执行。
4.林木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竹林、零星竹子按《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标准》(附件7)执行;经济林按《经济林补偿标准》(附件8)执行;零星林木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附件9)执行,每亩按零星计算的补偿总金额不高于《经济林补偿标准》(附件8)每亩相同类别的补偿金额;零星庭院绿化树木按《零星庭院绿化树木补偿标准》(附件10)执行;药材等经济作物按《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附件11)执行。
(2)用材林地上林木按3600元/亩标准补偿。
(3)涉及苗圃的征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4)附件中未涉及的林木种类以及经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以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
(5)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移植由林业部门依法实施。
5.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补偿
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迁改,由征收部门协调相关产权单位给予支持,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征收参照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九、房屋征收、坟墓搬迁奖励
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进程,对主体房屋征收、坟墓搬迁实行时限奖励。
(一)主体房屋征收奖励。征收奖励对象特指主体房屋(不包含附属设施、构筑物),即:经验收确认,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附件1)规定的时限搬迁的兑付时限奖励,时限自支付征收补偿款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主体房屋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的不予奖励。
(二)坟墓搬迁奖励。按《坟墓搬迁补偿标准》(附件6)执行,搬迁奖励自发布催迁通告之日起计算,按时限搬迁完毕并经验收确认方可兑现奖励。
十、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及补助的认定
自本项目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一律不予补偿。本项目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修建的建(构)筑物,顺德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顺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综合认定;小屯乡范围内的由小屯乡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综合认定。根据综合认定结果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补助。附属物按《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进行补偿。
十一、征收程序及征收工作组织机构
征收程序由大方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48条相关规定执行。
征收工作在大方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大方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征收工作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实施。
十二、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征收补偿资金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征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支付。
附件:
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附属建筑补助标准、发布公告前违法违章建筑补助标准.doc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doc
4.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doc
5.构筑物补偿标准.doc
6.坟墓搬迁补偿标准.doc
7.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标准.doc
8.经济林补偿标准.doc
9.零星林木补偿标准.doc
10.零星庭院绿化树木补偿标准.doc
11.药材等经济作物补偿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