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大方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大方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位于大方县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飞雄村、吊兰村、腾飞村、前进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大方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21.2011公顷,征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20.0846公顷(耕地4.0042公顷<均为旱地>、园地8.0647公顷、林地7.0699公顷、草地0.1017公顷、其他农用地0.8441公顷)、建设用地1.1144公顷、未利用地0.0021公顷。
三、征收目的
大方县2025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响水白族彝族仡佬族乡飞雄村、吊兰村、腾飞村、前进村均属大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类区域,其征地补偿标准为4.7万元/亩(不分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按当季该作物实际产值及相关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安置对象为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户,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进行。即: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其自行安排生活或用于发展生产。同时,按照我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户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措施。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属地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