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我县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我县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大方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涉及39个乡镇(街道),共计2273个图斑,划定面积55177.28公顷,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5.76%。
二、管控要求
(一)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三、其他事项
(一)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大方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报告.pdf
附件2:大方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分布示意图.pdf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