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县惠民殡葬补助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大方县惠民殡葬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倡导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为目标,通过实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助、特殊困难人员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保障基本、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在大方县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的大方县户籍(不含托管乡镇)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
2.在大方县范围内死亡并在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的下列人员。
(1)非大方县户籍,在大方县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在大方县就读的学生。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确认的非正常死亡无名遗体。
3.在县外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的大方县户籍(不含托管乡镇)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1.基本殡葬服务补助项目。
(1)县内遗体接运费。
(2)3天以内的遗体存放费。
(3)3天以内的普通吊唁厅(160平米以下)租用费。
(4)遗体火化费。
(5)1年以内的骨灰寄存费。
2.补助标准。按照政府指导定价标准,按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据实补助,调整收费标准的,补助标准随之调整。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现场减免。
上述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或不符合上述五项基本服务范围所产生的费用,或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上述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死者近亲属自行承担。
(三)审核及办理程序。
在县外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的补助流程。符合本方案的补助对象死亡后,在县外殡葬服务机构火化且未享受本方案殡葬基本服务费补助的,死者近亲属凭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死者近亲属(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明、银行卡。(2)死者有效居民身份证明。(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殡葬服务机构费用明细及发票原件。(4)死者为非大方县户籍在大方县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在大方工作、生活的印证资料。(5)死者为非大方县户籍的在大方县就读学生,由县民政部门向县教育部门推送信息,由教育部门进行核实后出具证明。死者在县外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在县内申请殡葬基本服务补助的,需签署未在异地享受本方案中规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承诺。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补助标准按照本县标准执行,低于本县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据实补差。申请资料经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审核完善后,由大方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三、特殊对象惠民殡葬补助(一)特殊困难对象。1.本县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2.本县范围内的特困供养人员。3.本县范围内的孤儿。4.本县范围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含托管的乡镇。(二)优抚对象。具有我县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不含托管的乡镇。(三)补助标准。特殊人员死亡后,按政策实行火化、治丧、安葬的,死者近亲属除按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外,可对应申请以下补助。1.城乡低保对象补助4000元。2.特困供养人员补助5000元。3.孤儿补助5000元。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5000元。5.优抚对象补助4000元。(四)审核及办理流程。符合本方案的补助对象死亡后,在县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按政策治丧、安葬的,死者近亲属(申请人)凭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死者近亲属(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2.死者有效身份证明。3.死者火化证明原件、殡仪服务机构费用明细及发票原件。4.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证明。
申请资料经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审核完善后,由大方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惠民殡葬补助资金。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黔民发〔2025〕8号)文件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撒、深埋等方式安葬骨灰。符合以上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每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审核及办理程序。大方县户籍(不含托管的乡镇)居民死亡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后一年以内,死者近亲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向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死者火化证明原件。
3.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4.节地生态安葬承诺书。
5.申请人银行卡。
申请资料经大方县殡葬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由大方县民政局审批发放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五、经费保障
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补助申请相关材料,按标准发放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对采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骗取补助的;对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后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惠民殡葬工作,将其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及节地生态安葬理念,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的新理念
(三)规范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会同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确保补助对象精准、资金发放规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办发〔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