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2026年2月9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县长: 任劲飞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防火时段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至4月为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防火区域。
三、防火规定
在防火期进入防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焚烧秸秆、草皮灰、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及其他祭祀用火行为。
(三)严禁玩火、野炊、乱扔烟头、烧蜂巢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或行为。
四、特殊规定
(一)在防火区域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防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严格值班值守,充分发挥好乡、村干部和护林员等人员作用,认真开展护林护草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储备好防灭火物资和装备,加强防灭火队伍培训演练,确保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拿得出、用得上”。
(三)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卫星、气象台站、林火视频监控、林区瞭望系统等,认真做好火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四)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快速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火灾,迅速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同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救。
(五)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防范意识。
(六)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火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印发的禁火令或通告同时废止。
大方县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大方县林业局:0857-5221216
大方县应急管理局:0857-522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