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好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我县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禁猎期:大方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上述保护名录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地弓)、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铁铗、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滚笼、犬捕、鹰抓、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夹、利用无人机坠箭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形式: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利用无人机坠箭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