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洪家渡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予以公告。
一、划界依据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的《洪家渡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大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黔水运管函〔2024〕11号)等组织划定。
二、划界范围
我县辖区内洪家渡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大坝,水电站,管理用房等):主坝至下游约1680米,左岸至荒田村,距左坝端约3200米,右岸至团结村,距右坝端约2800米,出坝上游连接左右岸管理范围边界线后与库区管理范围相接。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管理范围外延1000米划定。
经统计,洪家渡水电站坝区管理范围面积3.24平方公里(其中大方县为0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16.96平方公里(其中大方县为0平方公里)。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1140米土地征收线以内的区域。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按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0米划定,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经统计,洪家渡水电站库区管理范围面积74.24平方公里(其中,大方县约为29.14平方公里),保护范围面积445.00平方公里(其中,大方县约为211.18平方公里)。
三、划界成果
洪家渡水电站管理和保护范围成果采用1985国家基准高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关数据需与乌江公司洪家渡发电厂联系获取并签订保密性协议。
四、管控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载明的禁止性条款执行。
若对本公告成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6年4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方县水务局(联系电话:0857-5250695)。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