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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3-18 14:43
文号 方府通〔2026〕4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6-03-18 14:43:23 来源: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大方县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方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318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为贯彻将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重要批示精神,落实《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及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部署,提高规划管理水平,提升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协调性、实用性,保障详细规划的实施,服务大方县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贵州省高品质住宅设计导则》《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大方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各项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等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循本规定。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红旗街道、顺德街道、九驿街道、慕俄格古城街道、东关乡、安乐乡和核桃乡部分行政辖区。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受保护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及控制指标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本规定执行范围内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大方县中心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本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

(三)建筑限高;

(四)建筑密度;

(五)容积率;

(六)绿地率;

(七)机动车停车位;

(八)建筑退线;

(九)各级城市道路的控制点坐标;

(十)公共服务及市政公用设施配置;

(十一)建筑体量、色彩、形体等城市设计要求,还有地下空间管线的线径、空间布局,道路断面、红线位置、坐标及标高的确定等;

第八条城乡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一)用地不超过3300平方米,即为零星用地,如详细规划中独立编码地块面积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实施。

(二)零星用地宜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社区配套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件4《部分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执行。

第三章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第十条居住用地规定

(一)居住区(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性住房)配套设施宜集中布置,其规模和布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二)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要求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三)居住街坊的集中绿地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四)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13人、1000公斤),且应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服务户数不应大于40户。避暑旅居地产,电梯服务户数不应大于52户。保障性住房,电梯服务户数不应大于60户。

(五)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或商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商业用房和住宅楼应分离设置(利用地下建筑做商业且在住宅首层采用架空层与住宅分隔的除外),商业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出入口及疏散楼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区内部。

第十一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一)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服务型公寓,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之比不得超过60%

(二)服务型公寓的建筑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采用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小于60平方米;建筑立面参照公共建筑进行设计,不得设置敞开式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热水器等设备的,应当做隐蔽处理。

(三)商务办公类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等必须集中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用于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

(四)在首层及二层的商业网点和独立商铺,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层高应不大于4.5米,确受地形因素影响,局部层高需要超过4.5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确定;其他用地兼容的商业也应满足本要求。

第十二条绿地配置要求

(一)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以常绿植物为主。

(二)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实施各类建设项目时,挡墙或边坡应当进行景观美化处理,并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规定

(一)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然资发〔202372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二)工业项目地块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十四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相关指标的确定按照表3-1、表3-2的规定执行。

3-1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高度

建筑性质

控制范围

老城区

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高度

(米)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绿地率

%

建筑高度(米)

低层住宅

1-3层)

35

1.2

25

18

35

1.0

25

18

多层类住宅

4-6层)

32

1.6

30

27

35

1.5

30

27

多层类住宅

7-9层)

30

1.8

30

36

30

2.1

30

36

高层类住宅

10-18层)

22

2.5

35

65

22

2.8

35

65

高层类住宅

19-26层)

22

2.8

35

80

22

3.1

35

80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超过80米的建筑需满足住建、消防等部门相关要求和论证;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3.因优化城市空间、地形条件复杂、民生保障等其他特殊原因的确需要调整以上指标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论证确定;4.旧城区与新城区界定,以主管部门划定为准。

3-2公共建筑控制指标表

高度

建筑性质

控制范围

老城区

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高度

(米)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高度

(米)

商业

建筑

多层

50

4

27

45

3.5

27

高层

45

6.5

100

40

5.5

100

办公

建筑

多层

45

3

27

40

2.5

27

高层

40

6

100

35

5

100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指标为上限值;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3.因优化城市空间、地形条件复杂、民生保障等其他特殊原因的确需要调整以上指标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论证确定。

第十五条同一建设项目紧邻的多个地块,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可以整体统筹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

(一)紧邻的多个地块能合并形成一宗权属界线闭合的宗地,且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相同;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三)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四)不突破表3-13-2的要求。

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视觉卫生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影响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二十条 老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经专家和部门联合论证同意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日照间距系数可折减。

第二十一条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按主采光面确定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半间距按照建筑功能分别制定,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4-1建筑半间距表

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H

主采光面半间距(米)

山墙面半间距(米)

居住建筑

H≤27

0.5H,且≥4

4

27<H≤54

≥0.3H,且≥15

7

H>54

≥0.3H

10

非居住建筑

H≤24

≥0.5H,且≥4

4

H>24

≥0.3H,且≥13

7

第二十三条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日照、通风、城市景观等要求下,经专家和部门联合论证同意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边坡支护设施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边坡支护设施底部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边坡支护设施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边坡支护设施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设施建设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本章规定的退让距离。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表4-2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用地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退让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临街建筑相邻地块双方协议同意,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两侧山墙可毗邻建设,毗邻的建筑物两侧山墙不允许开窗。

4-2建筑退用地边界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型

建筑高度(H

主采光面

山墙面

居住建筑

H≤27

≥4

4

27<H≤54

≥0.2H

6

H>54

≥0.2H

10

非居住建筑

H≤24

≥0.3H,且≥4

4

H>24

≥0.3H

7

注:1.本表中的建筑高度为建筑首层正负零至屋面的高度;2.当建筑退台设计时,不同退台建筑距离分别计算;3.建筑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按与用地红线夹角小于60度的最近点外墙面控制。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最小退让距离按照表4-3的规定执行。

(一)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二)同一建设单位获得的多个相邻地块(地块间无市政道路或其他用地进行分隔的),且整体设计、同时报批的,建(构)筑物在相邻地界处可不用退让用地红线。

(三)沿道路一侧需要设置围墙、护坡及挡墙等构筑物的,其形式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建筑红线外设置,但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4-3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宽度

道路红线

大于等于30

米小于50

大于等于20

小于30

小于20

H≦24

10

8

4

24<H≦65

12

10

8

65<H≦80

15

12

10

80<H≦100

20

15

12

H>100

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论证并报县政府予以确定

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计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的如骑楼、雨棚等可不计算。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道路平交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5米。

(二)道路立交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第二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需要。

第三十条 各类人防工程配建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执行并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时,其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邻近军事、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退让间距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五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和有关限高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民用建筑高度,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位于建筑气候区划V类区内的住宅建筑,最大高度控制值为80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同时应服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设计、城市景观等专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无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三十五条 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建筑高度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计算,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当建筑两侧存在地形高差时,建筑高度从该栋室外地面(地下建筑屋面为室外绿地或室外场地的,当屋面为非悬挑结构时,场地最小边长不小于2米且与项目内部场地高差小于0.9米,该场地可视为室外地面)最低点算起。

(二)当建筑退台设置时,不同退台建筑的高度应累加计算。

第三十六条 在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广播电视、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层高。

(一)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米。

(二)临街商业建筑一层层高宜为3.6-5.8米;单层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层高宜为5.8-8.0米。

(三)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层高应满足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四)突出建筑屋面的小建筑,如高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等其层高应为2.2-2.8米。

第三十八条 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6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70米;

(二)临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以上)布置的住宅建筑和主要山体、水体、公园周边布置的住宅建筑,其住宅建筑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45米。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顶层住宅的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在满足消防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计入规划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第六章   绿地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绿化布置应便于养护,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二)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三)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四)干线道路交叉口红线展宽段内,公共交通港湾站、人行过街设施设置区段,道路绿化应符合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的要求。

(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一)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二)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三)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第四十二条 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加强停车场绿化。停车场周边及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宜设置隔离防护绿带。庇荫乔木可选择本地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在2.5米以上。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

(一)居住附属绿地按表3-1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执行;旧城改造(拆建类),绿地率≥25%

(二)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配置要求、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三)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居住街坊内的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和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筑的绿化用地按相应规范执行,绿地率按表6-1控制执行:

6-1新建建筑的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绿地率指标

1

机关团体用地

0801

≥35%

2

教育用地

0804

≥35%

3

体育用地

0805

≥35%

4

医疗卫生用地

0806

≥35%

5

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

≥30%

6

商业、商务金融用地

09010902

≥20%

7

娱乐用地

0903

≥35%

8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10011101

10%≤20%

9

公用设施用地

13

≥20%

第四十五条 除安全、保密、监教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时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时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透景围墙外至用地界线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商业建筑与公共建筑不宜修建围墙。

(二)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时,应对长势好、景观效果好的原有树木进行保留。城市主次干道侧的绿化带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详细保护措施需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相关执行。

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布局应遵循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文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明确建设项目需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在图件上标明设置位置,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

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人口规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需要配套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根据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其规模应满足首期规划人口规模的使用需求。

第五十条 综合考虑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按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10分钟生活圈居住区、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进行分级配套,居住区公共管理设施的规划配置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公共教育设施应满足服务均衡性要求,普通高中应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统筹协调布局,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置应满足相应服务半径,并与服务范围内常住适龄学生相协调。

居住区公共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执行,并应符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统筹优化教育资源布局结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指标。

第五十二条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避暑旅居地产项目配套设施

7-1配置标准表

设施类别

最小规模(㎡/处)

配置标准

配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医疗设施

120

5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包括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用房、中医理疗室、运动康复用房等医养配套设施

教育设施

学龄儿童养育托管用房

250

15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公共空间;包括学龄儿童暑期教育班、培训班、兴趣班、养育托管等

养老设施

350

20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短期托养等

休闲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用房

250

15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主要包括棋牌室、乒乓球室、影音室、茶饮厅、书画室等用房或空间

儿童游乐用房

150

30

需满足儿童游乐场所安全标准;提供儿童游乐服务

室外综合健身场

150

10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包括歌舞广场、健身、休憩等设施

生活设施

社区餐厅

200

10m2/百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宜结合养老设施联合设置

再生资源回收点

6

300-1000户设置1

公共厕所

30

6

宜结合配套设施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设置

注:表格为建议值,总配套设施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建筑面积的2%,规划内容可根据项目特征进行选配。

(一)医疗设施。避暑旅居地产的医疗卫生设施,一般情况下应依托所在区域配套的医疗设施解决。具有康养功能的避暑旅居地产项目,应配置相应的医疗配套设施,具体规模及等级,根据选址条件及规划要求分别确定。

(二)教育设施。宜针对老幼群体的特殊需求、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等设置相应的功能用房,以打造全龄化避暑旅居社区。宜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业主会所等公共配套空间,预留假期兴趣班、托管班等满足旺季临时使用需求的空间场地;或依托当地教育资源,建立暑期教辅合作机制。

(三)生活设施。避暑旅居地产应按业主(居民)实际需求建设超市(便利店)、停车区(库)等生活类基本保障型设施;其他生活类设施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建设。生活设施用房宜考虑其满足多种功能的使用需求,提高使用效率。

(四)文体设施。各类球场、综合文娱活动用房及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应根据规划和居民实际需求合理建设。宜结合项目用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因地制宜,建设山间步道、林间栈道等具有山地特色的体育活动设施。宜考虑预留适当的户外空间,满足露营、快闪市集等新兴户外文旅活动需求。

第八章   城市景观风貌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城市风貌管控,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将城市设计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重点空间景观区域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风貌进行专题论证。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通过城市设计,实现国土空间整体布局的结构优化。

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筑高度应有所变化,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天际线的控制应与自然山体轮廓相协调。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在滨河(湖)和临山地段原则上应当布置低层和多层建筑,确需布置较高建筑物的,临近山体的建筑最高不得超过山脊线高度的1/3,且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分析论证。

第五十六条 建筑物临河道的,退让城市蓝线距离应当符合蓝线规划要求,蓝线未覆盖区域退让河道管理范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沿湖重要开敞空间、城市节点、交通廊道应预留和构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的视域廊道,形成两岸互动、富有节奏的布局特色。

第五十七条 临山周边景观

(一)建设项目应充分尊重自然,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规划设计,严禁大开大挖,毁坏自然山体。禁止建筑将山体全部包围,结合道路、绿地预留开敞面,沿山预留公园绿地。

(二)山体周边防护绿化用地避免过多人工建设,采用原生态形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三)山体周边建筑布置形式充分利用背景山体,结合地形地势,形成灵活多样的建筑空间,充分利用对景、借景等手法,使建筑群与周边山体景观呼应融合,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五十八条 跨河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防洪堤岸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建筑和景观的专项设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第五十九条 建筑风貌

城市建筑设计宜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整治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对少数与历史风貌严重冲突的建筑予以降层或拆除;维持街巷现有尺度、线型、走向和高宽比,优化天际线。

重要公共建筑、重要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城市景观小品宜含有大方特色的文化元素(如天麻、皱椒、豆制品、漆器、古井等)。

第六十条 建筑色彩及材料

建筑色彩、材质宜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宜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有统一色彩规定的建筑外,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蓝等高彩度原色。

第六十一条 建筑屋顶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当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当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者景观美化处理。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

避暑旅居地产景观环境

(一)景观空间。避暑旅居地产景观空间分类及配置参见表:

空间分类

必选

可选

备注

集中休闲中庭

儿童游戏场地

宜与老人活动场地联合设置

运动场地

全龄化跑道

老人活动场地

宜与儿童游戏场地联合设置

集中休闲中庭宜设于大部分住户能方便到达的区域,并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中庭面积。儿童游戏场地位置宜距离居民窗户>10m,距离车行道>2m,且不应紧邻水体,总面积宜按照0.5-1/户设置。室外宜设置羽毛球、乒乓球、篮球场等运动场地。全龄化跑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材料宜采用塑胶材质或彩色混凝土,跑道上宜有相应的地面标识,如距离标识、鼓励性文字等。老人活动场地宜分散布置于宅间地块,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总面积宜按照0.5-1/户设置。

(二)景观要素。避暑旅居地产硬质景观宜设置完善的便民配套设施,包括音响设施、直饮水、垃圾箱、户外坐凳、宠物厕所等。景观水景设置不宜过大过深。布置在项目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构筑物,其占地面积可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

布置在项目绿地内的景观水体、跌水等景观良好各类水池面积小于绿化用地面积30%100%计算绿地面积,大于30%以上部分不计算绿地面积。布置在项目绿地内的硬质铺装,铺装面积小于绿化用地面积30%100%计算绿地面积,大于30%以上部分不计算绿地面积。地面生态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设时,可按照40%比例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

第六十二条 交通工程设计建设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的规定及相关规范。

第六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应避免设置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适时加以改造。

(二)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合理组织项目内部车行交通。车行出入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快速路、立交匝道上直接开口;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确需开口的,应当专题论证,有条件的,应当通过设置辅道开口,但人行道宽度不得减小。

(二)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的,应当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三)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100米;次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相邻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支路上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若项目因用地受限,无法满足上述出入口开口距离要求,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论证。

(四)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加气、充换电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车行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五)住宅小区项目用地应在紧邻主、次干道上设置港湾式机动车临时汇流区,减少车辆出入对主、次干道交通的影响。

(六)避暑旅居地产,区域内道路宜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外部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机动车道与住宅单元出入口距离不宜超15m。居住小区人行出入口数量和位置应设计合理,主要人行出入口与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居住街坊人行出入口处宜设置网约车、外卖快递车、共享交通工具的临时停放场地。

第六十五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在地面建设道路交通、市政、防灾、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营利性设施。在道路上空建设辅助性公共设施的,应遵循设施景观化、景观设施化的原则,道路最小净高要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停车位配套管理,建设项目基地内须按表9-1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9-1停车位最小控制指标表

建筑

性质

分类

小型汽车配建车位数

非机动车配建车位数

说明

单位

配建指标

单位

配建指标

旅馆

建筑

——

车位/100

0.3

车位/100

0.1

10000㎡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20000增设1个装卸车位。

办公

建筑

——

车位/100

1.2

车位/100

1

商业

综合商业

车位/100

0.7

车位/100

0.5

5000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5000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服务型公寓

车位/100

1

车位/100

1

专业市场、批

发市场、农贸

市场

车位/100

1.5

车位/100

1.5

2000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4000增设1个装卸车位。

5000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体育

设施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3.0

车位/100

15

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每5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位。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2.5

车位/100

15

文化

影剧院

车位/100

3.0

车位/100

15

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设施

展览馆

车位/100

0.8

车位/100

2

2000设置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每10000设置1装卸车位。

图书馆

博物馆

车位/100

0.6

车位/100

3

会议中心

车位/100

3.0

车位/100

1.5

公园

——

车位/公顷

5-15

车位/公顷

6-15

10000用地面积设置1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医院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儿医院

车位/100

1.5

车位/100

3

医院每100个床位增配1-2个救护车位;每50张病床设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

传染病院、精神病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

1.0

车位/100

2

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级卫生所等)

车位/100

0.8

车位/100

2

工业

标准厂房建筑

车位/100

0.1

车位/100

1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1.0

——

——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4

车位/100师生

5

应设置1-3个学校巴士上下客车位。小学应设置3-5个接送学生临时车位。

中学

车位/100师生

0.4

车位/100师生

1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1.0

车位/100师生

10

10000应设置1个学校巴士上下客车位。

行政办公部分按照1.2车位/100进行设置。

交通

枢纽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

2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1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位;配建指标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的停车场规模应视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2.5

住宅

商品住宅

车位/

≥1.0

车位/

0.2

因地形条件限制,经专家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0.8车位/户。

保障性住房

车位/

≥0.8

车位/

0.3

避暑旅居地产

车位/

≥0.5

车位户

0.1

项目已纳入县政府确定的避暑旅居地产。

居住区配套设

车位/100

1.0

车位/100

0.5

单独建设的居住区配套设施。

市政公

用设施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

车位/100

1.5

车位/100

0.5

无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房的,可根据具体用地条件、实际停车需求,合理设置机动车泊车位。

注:1.商品住宅停车位配建,因地形条件限制,经专家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0.8车位/户。

2.除各单位提供以上配建停车场外,相关部门应在市场、商业区、体育馆、影剧院、城市公园、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附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在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旁安排人车流小型集散广场。

3.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上表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4.上表中工业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建筑面积计算,不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其余面积数值均指计容面积。

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计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7.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8.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9.配建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等。

10.住宅建筑配建的停车位不得设置为机械停车位,子母车位按一个标准停车位进行核算。

11.车位按照业主实际购买车位编号进行不动产登记,并缴纳相关税费。

12.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宜为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13.避暑旅居地产可通过设置临时停车位、生态停车位解决旺季停车问题,地面停车位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第六十七条 因建设地下车库影响周边建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安全等客观因素不能按照配建标准建设机动车停车位的,经专家审查,部门联合论证同意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修建停车楼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关于住宅和商业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地上建筑面积中的停车库或地上纯停车楼不计容。如变更用途,应按本规定计容。

第六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城市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可采用直线式,新建城市主、次干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站距宜为400-800米。停靠站间的换乘距离应满足同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慢行交通包括非机动车交通、绿道系统及人行交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主、次干路应结合专项规划,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并与机动车道隔离;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的无障碍要求。

(二)绿道系统可结合自行车道设置,其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和生态最小干预的原则,尽量不开山、不填河、不改变原有道路的线路,并借河堤、公园路、林荫道等现有道路进行改造利用。

绿道严禁设置在易发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段,穿越滨水地带应注意防洪安全,设置防落水设施。

(三)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交通量较大的区域(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体育设施等),应优先设置立体过街设施。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立体过街设施。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的商业集中区域,应为立体过街设施的设置预留用地。

(四)避暑旅居地产。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道路坡度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m,非机动车道纵坡不大于2%,步行道纵坡不大于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第七十条 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等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四)公共充电站(桩)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

2.不得设置在燃气用地、油(气)管道运输用地、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多尘,或者有腐蚀性气体等用地周边,并且应与周边景观和建筑物相协调。

3.可根据运营需要灵活布置,鼓励充电站采用多层建筑形式,但充电区、充电机房、监控室、行车道、营业场所应设置在一层。

4.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20%

5.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应100%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机动车总停车泊位的10%

6.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规划设计车位的20%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7.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100%具备公共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且建设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泊位的50%

9.避暑旅居地产应确保固定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第七十一条 交通枢纽、大型公共建筑、交通量很大的建设项目、交通拥堵严重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估。

第十章   市政及公用设施

第七十二条 城市给水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合理预测城市用水量,选择给水水源和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布局,明确主要给水工程设施的规模、位置及用地控制,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提出水源保护、节约用水和安全保障等措施。

(二)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并预留长远发展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防护绿地设置宽度不宜小于10米。

(三)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给水水源应根据大方县水资源条件和给水需求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按照优水优用的原则合理选择。

第七十三条 城市排水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城区排水体制应当为分流制,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二)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三)污水处理厂需设置防护绿带,且不小于10米,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第七十四条 城市电力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电力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

(二)变电站规划选址及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并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应选择良好地质条件的地段,其地面标高应满足洪水位要求。

(三)已建设有地下强电管(网)沟的重点地区的现状1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应逐步入地,新增110kV及以下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方式。

(四)市政道路上的电力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配电开关箱、环网柜等设施,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布置,不宜占用现有城区道路人行道,尽可能布置于道路两侧建筑物内,如确需布置的须充分论证后,可布置于道路绿化带上。

2.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3.建设有地下综合管廊路段,综合管廊建成后,电力线路应及时改建入廊。

第七十五条 城市燃气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燃气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

(二)燃气站选址与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的要求,应具备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震断裂带、地基沉陷、滑坡等不良地质构造地段,并应满足环境保护、防洪和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三)调压站(箱)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与环境协调,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城市通信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通信工程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

(二)通信基站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在道路上的通信微基站和机箱应符合多杆合一、多箱合一的相关要求。

2.条件允许时,城市轨道交通、桥梁、下穿隧道等市政工程项目应预留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安装空间。

(三)通信管线敷设及规模应符合《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2015)及通信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城市工程管线相关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空间布局应近、远期结合;平面布置及竖向控制宜与城市地下空间统筹考虑。管线综合设计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新建管线与现状管线应有效衔接。

第七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的规定及相关规范。

(一)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二)城市小型转运站按2-3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米,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公里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三)城市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在中心城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且地下水利用价值较低地区,距离城市建成区不宜小于3千米,同时应设置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四)城市公共厕所。老城区按不少于3/平方公里设置,新城区按不少于3-4/平方公里设置,每座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设置间距为500-800米。公厕选址应优先布局在人口集中、人流量大的区域,如商业区、交通枢纽、公园绿地、医院、学校等区域;满足明显易找的地点,便于公众识别;充分考虑与周边自然环境、相邻建筑物的景观协调性,其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七十九条 消防工程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消防站的建设布局及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规定。

(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需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三)消防给水技术、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的要求。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城区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

第八十条 综合防灾减灾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的规定及相关规范,并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禁止改变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许可的使用性质。

新建学校有条件应预留应急疏散广场和辅道。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八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参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GB/T51358-2019)、《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221-2015)及相关规范、规定执行,规划阶段划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阶段相对应,规划期限应与对应阶段的国土空间规划期限一致。

第八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前应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内容应包括调查、分析和可开发地下空间的适建性评估。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划定管制范围,划定城市地下空间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提出管制措施要求。

第八十三条 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应开敞舒适,宜设置下沉式庭院、采光槽、采光竖井等与地面空间保持联系,并应采取措施降低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公共安全、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和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八十四条 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的主要地面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宜结合公共建筑、下沉式庭院、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设置。

第八十五条 地下空间交通组织应遵循人车分离、管道化流线组织的原则。地下交通设施应考虑与其他交通接驳设施的综合利用,处理好与地面建筑、地下市政管线和地下建(构)筑物之间的空间关系,并应满足安全、防灾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交通场站设施、地下道路设施、地下停车设施、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等。

第八十六条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减少标高变换次数,高差较大的转换节点应设置自动扶梯。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和设计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安全、防灾、环境保护等要求。当两侧设置商业时,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应优先满足人流疏散要求,其宽度应结合商业布局适当扩大;当通道长度超过50m时,应适当拓宽人行通道和增加集散广场、出入口、采光竖井等设施。

第八十七条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净高应根据有无商业及商业布局形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八十八条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宜布局在浅层地下空间,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可布局在次浅层、次深层或深层地下空间。地下市政管线和综合管廊宜布局在城市道路下,地下燃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应单独规划和建设专用通道。当地下雨水管线和污水管线为系统性主干管,且对城市防洪排涝构成重大安全影响时,应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保证其畅通。地下市政管廊建设需满足本规定第十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升地下空间自防灾能力的基础上,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防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满足防火、防水、抗震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二)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并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三)地下空间敞开式地面出入口、下沉式庭院(广场)和地下车库坡道入口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宜建有灾害应急管理监控调度室,并应设置简洁清晰的疏散导向标识系统。

第九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对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和植被的保护,避免对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避让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区域。

(二)应预留雨水渗透通道和地下雨水调蓄空间,在内涝设计重现期内不应增加周边雨水径流总量。

(三)给周围环境带来振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地面建筑物的结构、功能及噪声环境保护要求。

(四)有人员活动的城市地下空间应具备保障人身健康的空气质量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项目尚未取得规划竣工验收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的表格、附件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附图

2.名词解释

3.计算规则

4.部分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附件1

大方县中心城区范围图

大方县中心城区红旗街道、顺德街道、九驿街道、慕俄格古城街道、东关乡、安乐乡和核桃乡部分行政辖区,面积69.45平方千米。其中大方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覆盖的全部范围为(面积2881.42公顷)。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图

大方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范围东到庆春路道路中心线东拓300米,西到奢香大道道路中心线西拓50米,北到宣慰府,南到和谐路,总面积74.6公顷。


附件2

名词解释

1.中心城区:中心城区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执行。

2.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活动。

3.扩建:在原有建筑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4.改建:改变建筑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筑基础和结构主体的建设活动。

5.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6.容积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7.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8.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与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9.建筑密度: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的基底面积统一表示为建筑物主体地上轮廓最大投影面的面积,突出建筑物的无柱雨棚,飘板等不计入基底面积。

10.绿地率:建设净用地范围内按本规定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化用地及折算绿化面积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1.建筑高度: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至建筑女儿墙顶(平屋顶)或檐口顶(坡屋顶)。

12.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面层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顶层层高为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3.建筑物: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14.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15.地下层(地下室):地下室是指建筑房间楼面标高低于室外较低一侧场地最低点标高的部分超过该房间层高的1/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室。

16.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17.露台:与生活、商业单元相连通,进行室外活动的屋面或由房屋底层地坪延伸出室外形成的无顶盖的活动空间。

18.凸(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非落地窗户。

19.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场所。按居住特点与管理方式分为住宅类和非住宅类。

20.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21.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3.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4.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5.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应区段。

26.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7.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8.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其他规划要求控制范围的界线。

29.临时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不包括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30.避暑旅居地产:主要服务有避暑纳凉需求的人群,融避暑、休闲、居住、度假功能于一体的物业形态。单宗用地范围内,套内(含阳台、飘窗、露台、设备平台等)部分投影面积小于70平方米的户型占住宅总户数80%以上的建设项目。

31.全龄化跑道:适用于各个年龄段人群户外休闲运动、散步的步道。

32.景观构筑物:是指住区中的亭、台、楼、榭、廊等兼具观赏和休闲休憩功能的构筑物。


附件3

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计容规则。建筑层高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建筑设计一般原则规定要求。特殊情况下,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以及大型会议室、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5.8+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3.跃层式住宅套内门厅、客厅、餐厅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50%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7.2米(即3.6+3.6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50%或者层高大于7.2米的,小于等于9.4米(7.2+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9.4米,小于等于11.6米(9.4+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4.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5.8米,当层高大于5.8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0米且小于或等于10.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5.商业网点和独立商铺(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和设置于建筑首层或首层及二层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小型营业性用房,设计层高均不得大于4.5米。其他商业建筑层高执行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不受此限制。

6.住宅底部为商业且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5.8米且小于或等于8.0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8.0米且小于等于10.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7.商业建筑(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或有建筑风貌管控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层高大于5.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8.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8.工业建筑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超过8米,当层高大于8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9.物流仓储建筑层高不宜超过8米,当层高大于8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10.位于居住小区沿街的主要出入口,不超过2处,每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仅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小区门厅,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地下室计容规则

地下室作为商业、办公、仓库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补交相应规费。

(三)架空层计容规则

将建筑架空层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不得作为机动车停车位等其他功能使用)时,架空空间连续集中,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架空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停车位配建指标计算基数。

1.住宅底层架空,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配套设施外应整层架空,如架空层设置有配套设施用房,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1/2及以上;架空层结构层高不小于3.6米,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2.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1/2及以上,结构层高不小于3.6米,其中商业、商务等出让用地上的底层架空空间须全天候对公众开放。

(四)室外风雨连廊计容规则

作为交通联系功能,独立设置于地面的室外风雨连廊符合下列情形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居住类项目中用于连接相互独立的建筑或将建筑与小区内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方便居民休闲或出行,宽度不超过3米的开敞式风雨连廊。

2.文教体卫等公共性项目中将相互独立的建筑或将建筑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等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宽度不超过6米的开敞式风雨连廊。

(五)围合空间计容规则

利用地形高差开挖形成的围合空间高出面不得直接外露,须进行绿化覆土处理,并按以下规则计算容积率:

围合空间顶板标高一面、两面或三面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或相邻用地标高,围合空间使用功能为车库或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若围合空间有除车库或设备用房以外使用功能,并有实墙将车库和设备用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六)阳台及凸(飘)窗计容规则

1.住宅建筑套内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花池等(不含露台),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视为非阳台结构,按底板投影全部计入容积率。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花池等(不含露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该层建筑套内水平投影面积40%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未超出部分均按一半计算计容面积。

2.阳台底板至顶板垂直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封闭阳台,不分结构内外均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且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不计入建筑面宽计算。其建筑间距计算方式为:项目用地内部从其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处起算,项目用地外部按建筑轮廓线边线起算。

3.凸(飘)窗进深不大于0.9米,窗台高度从楼面算起不低于0.45米,凸(飘)窗高度不超过2.1米,凸(飘)窗的底板需临空,窗台板水平投影不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建筑物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符合上述规定的凸(飘)窗不计入计容面积,不符合任一条规定的凸(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七)结构连梁及结构板计容规则

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不得设置可能转换为功能空间的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公共部分结构板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结构板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确因结构安全需要大于0.6米的,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并入自然层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八)设备平台计容规则

每套只能设置一个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应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九)外墙保温层计容规则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为鼓励建筑新材料的使用,外墙保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十)住宅建筑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含幼儿园和物管用房)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绿地率计算规则

绿地率为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各类绿地均不得占消防车道及消防操作场地。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各类绿地按以下类型分别计算: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按投影面积的100%计算。

(二)在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水体、跌水、景观良好各类水池(不包括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折算绿地面积按下表折算系数计算。

水体折算系数表

要求

折算系数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100%

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三)中心绿地内硬质景观折算绿地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布置在项目中心绿地内的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其占地面积可按绿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绿地总面积20%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2.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乔木,乔木树干胸径6厘米<10厘米的每株按0.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10厘米<20厘米的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乔木树干胸径¢≥20厘米的每株按1.5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四)居住及居住兼容其他用地项目的地下车库屋顶绿化、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下表折算系数计算。

部分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绿化类型

要求

折算系数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突出地面高度≤1

平均覆土厚度≥1.2

100%

0.6平均覆土厚度<1.2

80%

0.3平均覆土厚度<0.6

30%

2.2≥突出

地面高度

1

平均覆土厚度≥1.2

50%

0.6平均覆土厚度<1.2

20%

0.3平均覆土厚度<0.6

10%

注:1.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2.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计算绿地面积。

(五)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可上人屋面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下表折算系数计算。

上人屋面绿化折算系数表

绿化类型

要求

折算系数

可上人屋面绿化

平均覆土厚度≥1

100%

0.6平均覆土厚度<1

80%

0.3平均覆土厚度<0.6

30%

注:居住建设用地和居住兼容其他用地的,不执行此规定。

(六)非居住项目(不含兼容居住用地)室外停车场折算绿地面积,在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40%计入绿地面积。

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

(七)小学、中学扣减用地内的塑胶运动场、胶草操场后的面积作为计算绿地率的净用地面积基数。

(八)绿化设计方案要求:

1.标明每一块绿地的位置、界限和面积。

2.注明总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绿地率、地下和半地下架空绿化面积、围墙外绿化面积、对外集中绿地面积、必须捐建用地对应的防护绿地面积和街头绿地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需绘制剖面关系图,标明种植土深度及与周边建构筑物竖向标高关系。

4.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在绿化分布图上明确各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分期绿地面积。

三、建筑高度计算规则

(一)平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檐口高度计算。

(二)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三)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四、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1.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围围护结构勒脚根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论围护结构内倾、直立、外倾),无勒脚的应按外围落地围护结构根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仅以柱或剪力墙落地的则按其外边缘连线计算。若外围围护结构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属等幕墙的,则算至幕墙落地根部。

2.有柱或支撑且有永久顶盖但无外围围护结构的建筑物(诸 如车棚、货棚、加油站和收费站等),应按其柱或支撑的根部外边缘连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应按其永久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对于沿街坡地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被连续掩埋外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当其沿街裸露的建筑不大于3层(层高之和不大于18米),则该建筑裸露部分16米进深范围内应当纳入建筑密度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4.对于规划红线内非沿街的坡地建筑,其被连续掩埋外墙(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相邻路面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外墙面,不视为该楼层的掩埋面)长度占该层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比例大于或者等于20%的,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附件4

部分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注:1.“√”-允许设置;“х”-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

3.当商业商务用地兼容居住时,商业商务计容建筑面积不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计容面积的70%;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兼容的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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