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 toptp18.png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政务公开 » 大方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 » 政府文件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7-14 18:47
文号 方府公告〔2026〕31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6-07-14 18:47:15 来源: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62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6年6月18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五、征收范围

对江镇法书村,东关乡阁丫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0.438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62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6年7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62号)

2.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范围示意图

3.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方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对江镇法书村,东关乡阁丫社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对被征地农户实行多途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规定,依法拟定《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具体位置位于对江镇法书村,东关乡阁丫社区。

二、土地现状

大方县一把伞渡改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4387公顷,其中农用地0.3596公顷(耕地0.0209公顷,林地0.3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建设用地0.0083公顷,未利用地0.0708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区片类别

区片范围

征地类型

区片价(元/亩)

大方县-

对江镇、东关乡

所有地类

47000

五、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未清理出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清理处理。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等按当季该作物实际产值及相关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

(二)货币安置;

(三)社保资金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被用地农户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取标准为12000元/亩。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关闭窗口】
政府部门
乡镇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帮助| 网站地图| 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黑客攻击破坏举报电话 毕节市公安局 0857-8300348 贵公网安备 52052102000007号

单位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ICP备案编号:黔ICP备05000424号 网站标识码:5205210006

联系电话:0857-5222324(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传真:0857-5232360

技术支持:泰得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