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批准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83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6年7月16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水库水面及水工设施用地。
五、征收范围
鼎新彝族苗族乡新发村、大井村、长丰村、五一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2.6738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83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6年8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使
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183号)
2.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范围示意图
3.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方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鼎新彝族苗族乡新发村、大井村、长丰村、五一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户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对被征地农户实行多途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规定,依法拟定《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范围,具体位置位于鼎新彝族苗族乡新发村、大井村、长丰村、五一村。
二、土地现状
大方县长征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12.6738公顷,其中农用地12.6738公顷(耕地6.7920公顷,林地2.7625公顷,其他农用地3.11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水库水面及水工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
区片类别 |
区片范围 |
征地类型 |
区片价(元/亩) |
|
大方县-Ⅱ |
鼎新彝族苗族乡 |
耕地 |
42550 |
|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
18500 |
|
建设用地 |
18500 |
|
未利用地 |
10000 |
五、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补偿后青苗由耕种农户自行处理,限期清理出场;逾期未清理出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清理处理。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等按当季该作物实际产值及相关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七、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
(二)货币安置;
(三)社保资金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八、被用地农户社会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2〕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取标准为12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