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县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并实行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经济开发区、教育、卫健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管理部门及时缴入县级国库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评估后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各县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一)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户籍、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申请公租房个人事项查询授权书》,查询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养老金发放和社保缴纳情况;
(五)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易地扶贫搬迁房及生态移民房屋信息;
(六)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特困和婚姻情况;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及家庭成员房屋征收情况;
(八)属地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家庭收入等情况。
其他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协同核实其他需要核实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一户一套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单独申请的老人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需要核实其子女住房、收入等情况。保障对象包括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群体:
(一)在本县城区范围内长期生活、工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外来指本县城区范围以外户籍);
(四)其他符合保障的群体。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类准入: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或乡镇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无住房是指无商品房和自建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予等行为,但因重大疾病、因灾致贫等特殊情况除外);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政府批复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申请家庭获得抚恤和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无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一户多辆车辆的,以发票金额进行累加计算,累计不超过10万元)和工程机械;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无出租的自建房和商品房(含商业用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在工作地无住房(含商品房和自建房);
3.申请人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代本单位职工申请):
1.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及以上劳动合同;
2.申请人在工作地无住房(含商品房和自建房);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政府批复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部门核实其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表;
(二)申请公租房个人事项查询授权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就业证明资料(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分配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线下或线上一次性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由申请受理部门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受理并提交联合核验申请人车辆信息、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口信息、婚姻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信息。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核验结果审核;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各乡镇根据核验结果审核,协调房源,并出具审核意见;教育、卫健、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对应管理单位根据核验结果审核,协调房源,并出具审核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单位审核意见将最终结果反馈至申请受理部门。
(一)线上申请:线上申请统一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网上申请,线上填写信息,上传材料;
(二)线下申请: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在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通办”窗口填写信息,上传材料。乡镇、经济开发区和教育、卫健等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在各乡镇政府党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填写信息,上传材料。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分配与使用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后进行配租。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保障:
(一)在本县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退役军人、军烈属及其他优抚对象;
(二)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有环卫工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的;
(三)国家及本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为放弃租赁资格:
(一)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每次签订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需在合同期届满3个月前告知出租人是否续租,并主动填报《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续租表》,符合条件的,在届满15日前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章 租金的减免
第二十一条 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突发重病、重度残疾(一、二级)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减免当年应缴租金的40%。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且租赁期已满的;
(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五)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腾退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在收到《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腾退住房;腾退时,承租人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拒不补缴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依法追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公租房个人事项查询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