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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9-24 14:23
文号 方府通〔2026〕7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已出售廉租住房完善不动产手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6-09-24 14:23:3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方县已出售廉租住房完善不动产手续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已出售廉租住房完善不动产手续的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黔建房改发〔200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已出售廉租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明晰已出售廉租住房产权和解决廉租住房小区管理难等问题。

二、办理对象

与原大方县房产事业局签订《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且已预交购房款(4万元或5万元)的对象。

三、价格制定

(一)廉租住房建安成本(不含土地收益金)的制定。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依法依规结合当年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前期工程费(项目可研编制、勘察设计、评审审查、监理审计)等成本,并参考当时物价水平和抵减廉租住房商业性质用房建设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购置廉租住房的出售单价。评估机构按建设时序、基础设施配套进行统计,同时扣减同期商业评估价值后进行评估测算,第一区域老廉租房(客运站对面)建安成本为每平方米1405.35元;第二区域新廉租房建安成本为每平方米1456.66元;第三区域新廉租房(电梯房44、45号楼)建安成本为每平方米1523.37元。

(二)廉租住房优惠后的出售价格。根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的规定“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成本价的80%”和“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80%的优惠折扣”。我县对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分区域评估建安成本价的80%,并继续享受购房款的10%的折扣优惠的政策。10%的优惠折扣优惠期为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时限的不享受购房款的10%的折扣优惠。

第一区域老廉租房(客运站对面)建安成本1405.35元的80%计算为1124.28元每平方米,在优惠时限内缴清全部建安成本价格为1011.85元每平方米。

第二区域新廉租房建安成本1456.66元的80%计算为1165.33元每平方米,在优惠时限内缴清全部建安成本价格为1048.80元每平方米。

第三区域新廉租房(电梯房44、45号楼)建安成本1523.37元的80%计算为1218.70元每平方米,在优惠时限内缴清全部建安成本价格为1096.83元每平方米。

1.廉租住房建安成本价为:区域评估建安成本价的80%及优惠时限内的10%折扣比例的单价,乘以经房产中心实测认定的面积。补缴建安成本价尾款金额为廉租住房建安成本价减去已预交购房款。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根据已签订的《大方县出售廉租住房合同书》的约定,个人按廉租建安成本价(建安成本价的80%和优惠时限内的10%;超过时限的不享受10%的折扣优惠)缴纳2%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土地收益金(出让金):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第三方评估地价款的35%确定。其中老廉租房项目用地一号地块楼面地价252.86元/㎡×35%×房产中心实测认定的面积=土地收益金(出让金),新廉租房项目用地二、三号地块楼面地价246.86元/㎡×35%×房产中心实测认定的面积=土地收益金(出让金)。

4.税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登记需缴纳的相关税费。

5.总价计算方式:每套廉租住房建安成本价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土地收益金(出让金)加税费等。

四、产权办理

一是办理完全产权证。需补缴完建安成本价尾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土地收益金(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签订《大方县廉租住房补充合同》。

二是办理有限产权证。需补缴完建安成本价尾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签订《大方县廉租住房补充合同》。

五、资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门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国库账户进行管理。个人缴纳购房总价款的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统一代收,全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

六、房屋权属

(一)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可以通过回购方式进行回购。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内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七、上市准入

廉租房完善不动产办理后的上市准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住建部门应与财政、自然资源、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工作。

(二)对在廉租住房完善不动产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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