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绿塘乡“ 7· 31” 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
2025年7月31日,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绿塘乡往对江镇方向行驶,15时45分,行驶至高绿线9公里加0米(绿塘乡丰产一村小坡组)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摩托车上2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摩托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驶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爱立新牌AL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辆所有人:张某(身份证号码:5224222002********,户籍地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丰产二村张家寨组),车架号:LCS1BJTJ6********,发动机型号:152Q****,发动机号:M981****,未依法登记注册,未投保。
2. 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和平路,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7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5522400********,商业险单号:PDAA2025522400********,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7月17日。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张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13********,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系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李某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0********,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40022****,初次领证日期:1992年12月20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系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张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1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系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4.张某杰,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1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系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高绿线9公里加0米(绿塘乡丰产一村小坡组)处,急弯(弯道半径:42.27米),道路宽为5.3米,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张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1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系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张某杰,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1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绿塘乡,系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1日,驾驶人张某驾驶无号牌的爱立新牌AL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某、张某杰)由绿塘乡往对江镇方向行驶,15时45分,行驶至高绿线9公里加0米(绿塘乡丰产一村小坡组)处时,与对向由驾驶人李某华驾驶的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张某(乘车人)、张某杰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张某杰经大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某华立即下车查看,见与其对撞的摩托车上三人均被撞伤躺在路上,李某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在事故现场前后设置警戒线,避免二次事故伤害,十分钟左右,派出所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随后120救护车也赶到事故现场,将三名伤者送往大方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救援结束。
(三)善后情况
在交警部门的协调处理下,由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保险公司分别垫付6万元、大方县交通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垫付3万元共计9万元安埋费给两名死者家属,后续赔偿事宜,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善后结束。
三、 事故直接原因
1.驾驶人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员(核载2人,实载3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人、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驾驶人李某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驶进急弯时未鸣喇叭示意,其违法行为及过程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某,系无号牌的爱立新牌ALX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未满14周岁,建议不追究其事故责任,由其监护人加强管教。
2.李某华,系贵F2****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交通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培训,强化特殊人群管理,提高辖区内驾驶员及群众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