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一辆贵F*****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居纳线由大方县八堡乡往大方县兴隆乡方向行驶,8时15分,行驶至居纳线6公里加500米(小地名:兴隆乡新街)处,贵F*****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贵G*****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4年5月27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法〔2015〕20号)规定,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8月9日,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黄某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人员处理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驾驶人黄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驾驶人罗某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事故责任。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方府复〔2024〕63号)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大方县兴隆乡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联合县交警大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培训会,通过观看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专题片,结合近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现场派发宣传资料以及回答群众疑问,讲解农村易发生的违法载人、摩托车不戴头盔、超载、超速、随意加塞、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宣传交通安全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性,要求驾驶员定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对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提醒人民群众出行时要紧绷交通安全弦,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杜绝因为一时疏忽酿成惨剧。二是组织辖区各社区入户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知识,与辖区车辆驾驶员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各社区在辖区重点路段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有效提高辖区内驾驶员及群众的安全意识,避免相应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联系县道路交通联系办组织交警同志到辖区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校园宣传活动,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规矩意识。
四、评估意见
从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大方县兴隆乡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大方县兴隆乡“1·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