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一辆贵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成线由大方县瓢井镇方向往毕节市普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成线1628公里加700米(小地名:长石镇三坝)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川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贵F*****号小 型普通客车右侧尾部又与其超越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挂,造成1死3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4年12月4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法〔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规定,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8月19日,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王某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在与对向车辆有会车可能时超越前车及遇有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遇有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驾驶人席某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集中精力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人员处理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驾驶人王某江、刘某、席某乔三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按规定对三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方府复〔2024〕158号)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大方县长石镇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联合交警五中队针对山坝村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防范交通安全事故。二是安装道路交通违法抓拍横杆,加大执法力度和效率,从外部环境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三是组织镇内各村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将交通安全纳入村级考核指标。四是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升干部群众应对突发交通事故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二是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县交通运输局举一反三,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安全防范管理。一是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二是配合公安交警部门 严肃整治“两客一危一货”超速行驶、违法停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交通安全常态化警示提示。四是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四、评估意见
从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大方县长石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大方县长石镇“4·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