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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应急信息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5-15 15:16
文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大方县东关乡“ 12· 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6-05-15 15:16:19 来源:

  1. 20251213日,大方县东关乡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及5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关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大方县东关乡“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大方县东关乡12·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驶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F8***U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刘某,登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核桃乡,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FA2552010************9,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商业保险单号:2050PDEJ552010************8,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2. MQ***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山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12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FA2514011************1,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商业保险单号:PDFA2514011************4,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2月4日。晋M***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山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3. 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自贡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6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ACHDZ00************W,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6月8日,商业保险单号:ACHZ00************B,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川C***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自贡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初次登记日期:2025年6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4. A***N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张某,登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ACHSR53************F,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

5. F***9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吴某武,登记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凤山乡,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210811************6,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2日,商业保险单号:1210811************5,保险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2日。

(二)事故当事人情况

1.刘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居民身份

证号码:522422***********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核桃乡,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420*****6,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5月9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9日,系贵F***U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蔡某中,男,汉族,出生日期:1965年,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0,住址:山西省临猗县临晋镇,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42700*****7,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1月14日,有效期止:长期,系晋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3.丁某峰,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8,住址:四川省荣县青阳街,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0307*****9,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11月13日,有效期止:长期,系川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

4.张某,男,彝族,出生日期:1999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5,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420*****5,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4月13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13日,系贵A***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5.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5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0,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22420*****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1月16日,有效期至:2035年1月16日,系贵F***9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6.王某涵,女,汉族,出生日期:2021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0521***********0,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竹园乡,系贵F***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7.王某涵,女,汉族,出生日期:2024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0521***********4,住址:贵州省大方县核桃乡,系贵F***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8.廖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92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住址: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系贵F***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9.刘某龙,男,汉族,出生日期:2012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3,住址: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系贵F***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10.肖某,女,白族,出生日期:1990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8,住址:贵州省大方县响水乡,系贵F***U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11.杨某洁,女,汉族,出生日期:2007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4,住址:贵州省大方县达溪镇,系贵A***N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12.刘某明,男,汉族,出生日期:1970年,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8,住址:贵州省大方县东关乡,系该起事故中个人财产受损人。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成线1593公里(东关白泥),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双向两车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1213日,驾驶人刘某驾驶贵F***U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涵、王某涵、廖某、刘某龙、肖某)沿广成线由大方县核桃乡往东关乡方向行驶,15时17分许,行驶至广成线1593公里(东关乡白泥)处时,贵F***U号小型轿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蔡某中驾驶的晋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贵F***U号小型轿车又碰撞对向行驶由驾驶人丁某峰驾驶的川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C***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川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C***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将贵F***U号车往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推行过程中又与由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贵A***N号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洁)、驾驶人刘某驾驶的贵F***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冲向道路外刘某明院坝内,造成驾驶人刘某、乘车人王某涵当场死亡,乘车人廖某、刘某龙、王某涵、肖某、杨某洁受伤,车辆及刘某明院坝内的树木、水泥砖、移动亭子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丁某峰、贵A***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贵F***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立即下车查看,见贵F***U号小型轿车被卡在川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道路左侧的土堆中间,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二十分钟后,交警、120救护车和救援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救援人员将小轿车内人员全部救出,驾驶人刘某、乘车人王某涵经医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乘车人廖某、刘某龙、王某涵、肖某、杨某洁五名伤者被送往大方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救援结束

(三)善后情况

在交警部门的协调处理下,由晋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公司、川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公司分别垫付安葬费给死者家属,后续赔偿事宜,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善后结束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驾驶人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违法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驾驶人蔡某中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驾驶人丁某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未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驾驶人张某、刘某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

(五)乘车人王某涵、王某涵、廖某、刘某龙、肖某、杨某洁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

(六)刘某明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刘某,系贵F***U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事故责任

2.蔡某中,系M***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丁某峰,系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张某,系贵A***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5.刘某,系贵F***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6.乘车人王某涵、王某涵、廖某、刘某龙、肖某、杨某洁不承担事故责任。

7.刘某明不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一)大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1.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集中整治、摩托车(含二三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等3次大规模专项行动。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累计排查上报并完成治理公安部、省、市、县级重点道路隐患18处(其中部级1处、省级2处、市级3处、县级12处),实现隐患动态清零。

2.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截至事故发生前共查处交通违法388719起,其中酒驾2011起,醉驾216起,无证驾驶2782起,超员4834起,超速71261起,货车超载3737起,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11320起,未系安全带10969起,无合法号牌上路行驶68起;在大纳公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1834起,其中酒驾193起,醉驾2起,无证驾驶495起,超员770起,超载628起,形成有力震慑。

3.截至事故发生前,开展七进宣传433次,受教育群众38497余人,开展美丽乡村行宣传17场次,覆盖群众5940余人。通过典型案例讲解、法规解读等形式,切实提升城乡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大方县交通运输局

1.常态化开展重点货运企业每月检查,普通货运企业轮换抽查,全年全覆盖安全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台账等落实情况,截至事故发生前,累计检查货运企业98家次,排查各类问题隐患46项,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2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复查销号,实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安全管理薄弱、隐患反复出现的企业开展重点督办、驻点指导,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提升,切实消除管理漏洞。

2.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驾驶员聘用审核制度,核查驾驶员从业资格、驾驶证、安全驾驶记录,严禁无证上岗、资质不符人员从事货运驾驶工作。指导企业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围绕法律法规、超限超载危害、疲劳驾驶防范、车辆应急处置、恶劣天气行车、货物规范装载等内容开展集中培训、线上学习、案例警示,截至事故发生前,组织企业安全培训4场次,覆盖从业人员200人次,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技能。同时督促企业建立驾驶员奖惩机制,对违法违规驾驶人员及时约谈、教育、处罚,强化从业人员日常动态管理。

3.联合公安交警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五支队二大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稽查、路面查处与源头管控相结合方式,严厉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百吨王”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制度,既处罚驾驶员,又倒查货运企业源头装载、安全管理责任,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直接事故发生前,开展“百吨王”专项整治共12次,其中夜间整治5次,检查货运车辆77辆,查获超限运输7辆,监督卸载货物264.465吨,有效净化道路货运通行环境。累计检查货运车辆1440辆次,查获超限运输车辆48辆次,卸货总量达1263.615吨罚款15.26万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认真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一)交通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培训,强化特殊人群管理,针对“一老一小”、外卖骑手、货车司机等,用短视频、农村大喇叭、社区体验活动等开展差异化宣传,提高辖区内驾驶员及群众的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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