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绿塘乡往对江镇方向行驶,15时45分,行驶至高绿线9公里加0米(绿塘乡丰产一村小坡组)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贵F****9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摩托车上2名乘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大方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2025年10月29日, 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 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7月8日,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员(核载2人,实载3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人、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某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驶进急弯时未鸣喇叭示意,其违法行为及过程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人员处理情况。
按照县政府批复意见,驾驶人李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驾驶人张某未满十四周岁,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加管教。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方府复〔2025〕90号)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大方县绿塘乡为了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由丰产二村村民委员会对张某监护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二是将张某列入重点关爱帮扶对象,定期走访,持续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三是举一反三,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防范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宣传教育。事故发生后,绿塘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抓好落实。一是迅速传达部署,压实工作站位。二是成立专项专班,稳妥处置善后。三是开展全乡排查,深化隐患整治。四是精准摸排车辆,强化源头管控。五是深化宣传引导,筑牢全民安全防线。六是健全管控体系,强化日常长效管理。
大方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对涉事运输企业进行了相关约谈、开展了警示教育工作。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交通运输局全面落实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严格源头监管,升级管控措施。二是督促企业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过程管控,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自查。
四、评估意见
从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大方县绿塘乡、交通运输局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各项要求。
大方县绿塘乡“7·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