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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7-13 17:14
文号 方府办通〔2026〕5号 是否有效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网站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大方县2026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方县人民政府网 www.gzdafang.gov.cn 2026-07-13 17:14:0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县2026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方县2026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25〕18号)等有关要求为有效推进2026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通过实施避险搬迁,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县避险搬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分类,用5年时间分级分批对全县50处较高及以上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1268户4885人实施整点避险搬迁。其中,极高风险隐患点14处,涉及群众296户1102人;高风险隐患点22处,涉及群众588户2505人;较高风险隐患点14处,涉及群众384户1278人。

第一阶段:用一年时间(2026年)搬迁极高风险隐患点14处涉及的296户1102人。

第二阶段:用两年时间(2027年—2028年)搬迁高风险隐患点22处涉及的588户2505人。

第三阶段:用两年时间(2029年—2030年)搬迁较高风险隐患点14处涉及的384户1278人。

在推进过程中,根据省级资金安排和地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我县搬迁人数和搬迁范围。

、搬迁对象认定

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居住人员,由各涉及乡(镇、街道)进行识别,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结合实际生活情况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搬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搬迁统计范围:

1.项目申报统计时已出生但未上户籍的新生人员;

2.因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项目申报统计时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婚姻登记材料);

4.其他特殊情形人员,由各涉及乡(镇、街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搬迁范畴:

1.户籍虽在隐患点威胁区域,但未在隐患区域实际居住人员(因学、服兵役等人员除外);

2.项目申报统计截止后婚入、迁入新增人口;

3.已婚嫁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4.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5.享受过国家相关搬迁补助、危房改造等政策已搬出威胁区旧房应拆未拆除的

6.在项目申报后,返回威胁区内搭建临时构筑物或修建房屋的人员;

7.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安置方式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采取购房安置、建房安置及其他方式安置协同推进。

(一)购房安置

1.进城购买商品房安置。对避险搬迁群众在县城内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鼓励房开企业提供折扣优惠,降低购房成本,原则上以购买现房为主。

2.乡镇购买房屋安置。对避险搬迁群众在乡镇区域内购买安全合法房屋安置的,涉及乡(镇、街道)可结合群众搬迁意愿,采取统一购置房源或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进行安置。同时对农户拥有相关合法产权证明的农村住房,由涉及乡(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盘活利用,加强沟通协调,在原产权人、搬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流转给搬迁群众作为安置房。

(二)建房安置(分散自建、统规自建)

对避险搬迁群众采取建房安置(分散自建、统规自建)的,安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要求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执行,建筑风貌尽量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三)其他方式安置

对避险搬迁群众采取货币安置等其他方式安置的,由涉及乡(镇、街道)核实准确隐患区域外安全住房情况,确保避险搬迁群众住有所居,严禁出现无房居住等情况。

四、资金筹集

(一)自然因素引发

以项目化方式组织申报,按照人均9万元进行筹集(其中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人均7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人均1万元、县级自筹资金人均1万元),用于对避险搬迁群众进行补助及原住房及附属设施拆除复垦等。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按照优先支持进城购房、统筹推进统规建房、适度补充分散自建的原则,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的规定,结合避险搬迁群众房屋面积、安置方式等情况进行差异化补助。

(二)人为因素引发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要求筹集资金。

五、补助标准

对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避险搬迁群众补助标准采取“基础补助+差异补助”模式,实施多元化搬迁安置。选择进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人均9万元标准进行统筹,选择乡镇购买房屋安置、分散自建安置、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的按人均8万元标准进行统筹,其他方式安置的按人均4万元标准进行统筹。

(一)进城购买商品房安置

避险搬迁群众选择进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的,给予人均5万元基础补助后,剩余补助资金按搬迁群众在地灾隐患区域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值比例进行差异补助,房款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

(二)乡镇购买房屋安置

对避险搬迁群众自愿选择在乡镇区域内购买安全合法房屋安置的,给予人均4万元基础补助后,剩余补助资金按搬迁群众在地灾隐患区域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值比例进行差异补助,房款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

(三)分散自建安置

对避险搬迁群众自愿采取分散建房安置的,给予人均4万元基础补助后,剩余补助资金按搬迁群众在地灾隐患区域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值比例进行差异补助,建房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

(四)集中统规自建安置

对于同一区域避险搬迁群众集中选址10户以上的,涉及乡(镇、街道)按照统规自建要求进行安置,安置房屋由群众按照统一制定的建筑设计方案自建。对集中统规自建安置群众给予人均3万元基础补助和扣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后,剩余补助资金按搬迁群众在地灾隐患区域的建构筑物市场评估值比例进行差异补助,建房不足部分由避险搬迁群众自筹。

(五)其他方式安置

对于避险搬迁群众自愿采取货币补偿等其他方式安置的,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外必须有安全合法住房,由涉及乡(镇、街道)核实准确后,给予人均4万元补助,作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拆除复垦的经济补助,其原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再进行评估补助。

(六)差异化补助计算方式

由涉及乡(镇、街道)以地灾隐患点为单元,以户为单位,统筹资金进行差异化补助。差异化补助计算方式为:户剩余补助资金=(单个隐患点总统筹资金-总基础补助资金-集中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户建构筑物市场评估值÷单个隐患点建构筑物总市场评估值)。

(七)项目其他资金安排

避险搬迁的项目方案编制费,建构筑物市场评估费,集中安置规划编制费、水、电、排污等基础设施费用优先从总项目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统筹解决。

六、阶段安排

搬迁阶段安排以年为单位实施,分为准备阶段(第1至2月),与搬迁群众签订搬迁协议,编制避险搬迁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购房或建设阶段(第3至10月),组织搬迁群众完成购房、建房等工作;搬迁阶段(第11至12月),组织群众搬迁入住,拆除原住房。

七、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机制

建立大方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机制,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县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应急、教育、医保、民政、人社、林业及涉及乡(镇、街道)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促指导避险搬迁工作的推进实施,召集成员单位协调化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召集人研究解决。各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做好避险搬迁有关工作。

(二)乡镇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乡级工作机制,落实好中央、省、市、县的有关安排部署。一是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人员的精准识别和摸底调查,建立避险搬迁对象信息台账进行管理。二是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具体实施,统筹推进搬迁对象入户调查、搬迁人员锁定、信息核实和公示、选房看房、宅基地选址、搬迁协议签订,做好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后续扶持等各项工作,并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收集好避险搬迁群众的资料(包括入户调查表、户籍凭证、申请书、原住房拆除承诺书、避险搬迁协议、信息公示资料、完成安置相关资料、旧房拆除前后的现场印证图片等)归档。三是在搬迁项目施过程中,涉及避险搬迁对象意愿变化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是否同意其调整,但总体任务不能减少。决定调整后,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四是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处理、信访维稳工作,涉及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和撤离避险工作。

(三)部门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业务指导和搬迁过程中的监测防范工作,做好搬迁项目库动态管理和风险排序,优先保障避险搬迁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将搬迁对象宅基地复垦复绿优先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组织落实节余指标流转;指导涉及乡镇同避险搬迁群众签订避险搬迁协议;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拨付及时,严防因资金保障不力导致项目停工或实施滞后;负责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县级承担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发改局: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组织实施、后续扶持等工作,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级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房源筹集、销售价格复核和确认,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建立选房看房和交易服务机制,并按照群众购房需求建立房源优化调整机制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全过程管理,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方案编审、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积极争取省、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扶持政策。对搬迁群众跨区域安置的,依法维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负责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县应急局:积极争取上级减灾委和应急部门支持,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教育、人社、医保、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搬迁群众子女入学教育、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搬迁入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加大就业扶持力度,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自主创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县林业局:负责保障搬迁群众原有承包的林地、草地权益不变。做好对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占用林地进行审批,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相关减免政策,降低搬迁安置项目的用地成本。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搬迁群众提供信贷支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规定范围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服务。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加大公积金贷款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风险区域的群众能够充分了解进城务工的优惠政策全面覆盖,无遗漏地覆盖所有群体,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红利切实惠及广大民众。同时,为符合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群众提供精准指导和优质服务,确保群众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得到充分支持和帮助。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法定职能和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具体工作。

(四)加强服务管理。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保障及整合,做好医疗教育、就业扶持、社会救助、金融支持等服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避险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群众搬迁后,要及时组织对原有住房进行拆除复垦,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区新审批和新增建房活动。做好拆除复垦后新增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生产及流转。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企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对避险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进行整体流转经营,促进土地的规范管理和利用,增加避险搬迁群众的收入。

(五)做细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通过召开群众会以及进村入户等方式做深做细宣传动员工作,深入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将安置方式、搬迁补助标准、房价优惠、房源信息(户型、价格、区域环境)及周边的就读学校、就业岗位等信息进行面对面宣传,让威胁区群众充分了解搬迁政策,消除疑虑,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大方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入户调查表

2.大方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申请书

3.大方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模板)

4.原住房拆除承诺书

5.公示(模板)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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