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在节假期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庆祝已成为群众过生活习惯。然而,随着城镇化推进,中心城区人口较为集中,高楼较多,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城区消防安全隐患、空气中颗粒比例倍增,严重影响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和城市文明形象,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101号)《毕节市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毕节市人为燃烧污染管控相关区域划定的提示》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草拟《方案》。
(二)起草目的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依法依规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强化禁(限)燃区巡查管控,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良好、安全、宜居的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实现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
5.《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的函》(黔环函〔2023〕101号);
6.《毕节市生态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毕节市人为燃烧污染管控相关区域划定的提示》。
二、起草过程
(一)公众参与
1.社会意见征求情况。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7日,在大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4年2月7日未收到社会公众有效意见及建议。
2.机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征求情况。2024年1月24日,向县直13家单位、4个街道办事处发函征求意见,截止2024年1月29日,17家单位提出共3条建议意见,均未予以采纳。
3.“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征求情况。2024年3月22日,共组织“两代表一委员”20名集中征求意见,均无意见。
(二)评估论证
2024年4月11日,为确保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工作顺利开展,我单位致函涉及单位推荐相关人员参加《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评估论证),并于2024年4月17日,组织13家县直部门和4个街道办事处对《方案》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必要性开展了评估论证。
评估结论为:制定出台《方案》条件充分具备,时机把握恰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紧绕制定目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空气质量重要措施。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编制了对《方案》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为:《方案》的编制风险较低,处于可控范围,综合各方面情况,《方案》编制总体上为低风险等级,可以实施。2024年4月23日按程序报县委政法委完成风险评估备案。
(四)集体讨论
2024年5月24日,我单位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审议《方案》。经集体讨论研究,原则通过《方案》(修订稿),同意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待审查合法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2024年8月20日,我单位书面函请县司法局对《方案》(修订稿)开展合法性审核。2024年11月26日,我单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再次审议通过了《方案》(审议稿)。2024年12月3日,通过了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2024年12月20日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五)法制审核
2024年5月20日,我单位根据相关程序及制度提请贵州平海律师事务所对《方案》进行了法制审查,审查意见为“该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4年5月22日,经我单位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意见为:“《方案》制定主体合格,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程序合法”,并出具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2024年8月20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有关要求,我单位将草拟修订的《方案(送审稿)》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2024年8月27日,县司法局对《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审核意见为:“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方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