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现将《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及制定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和非法违法行为,2018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 〔2018〕19号)印发;2019年4月,《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应急〔2019〕 67号)印发;2022年5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 〔2022〕49号)印发,对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2022年7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 隐患和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 行)>的通知》《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二、文件起草过程、评估论证结论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及县人民政府安排, 县应急管理局对照《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及《毕节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形成了《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7月21日,向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7月22日至8月9日,在大方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8月18日,大方县应急管理局党委(扩 大)会议审议通过《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9月8日,通过大方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10月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10月25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日,印发公布并按程序报大方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后根据《毕节市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的函》指出我县2022年报备的《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办通〔2022〕43号)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及《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表述奖励标准不一致,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调查属实,根据具体情况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于2023年5月15日印发。
(二)评估论证
1.合法性评估。对《办法》的合法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检读法律文本、检索相关文献的方式。经检读,《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考察《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制定程序,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是一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没有 与上位法相抵触。经审查,《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别工商户没有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未违反公平原则。
2.合理性评估。根据文本分析的方式以及实践中适用《办法》 的意见反馈,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对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社 会界举报、反映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等规定都较为合理。 一是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整个安全生产领域,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应依此办理群众举报事项;二是明确了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三是规范了举报办理时限,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 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是加大了举报奖励力度,要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情况,给予3000元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
3.可操作性评估。通过对《办法》全文的检读、调研走访, 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对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都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
4.评估结论和建议。评估结论:《办法》立法质量较高、绩 效明显,实用性较强,能深入推进我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建议及时印发实施,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修改。
(三)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1.2022年7月21日,向各乡(镇、街道)、安委会各成员 单位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2.2022年7月22日,将《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 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9日,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 、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经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核后,2023年3月8日,通过大 方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经审核《大方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 定;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行政征 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起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四 、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对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 法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五 、制定实施的效果预估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或问题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 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公众共同 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安全生 产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 通力合作,该项工作可能存在的社会不稳定风险是可控可化解的。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县级每年安排200万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 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支付县级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奖 励事项。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