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乐乡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村、乡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按照省、市、县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乡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清理,乡人民政府决定:
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安乐乡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乐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安乐乡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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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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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乐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跟场管理制度的通知》 |
安府通〔2024〕15号 |
2024年2月29日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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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乐乡道路交通安全“红白喜事打招呼”工作制度的通知》 |
安府通〔2024〕17号 |
2024年3月2日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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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乐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
安府通〔2023〕63号 |
2023年11月2日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