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公共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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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公共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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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公共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公共标志使用与管理,推进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建设,提升大方天麻市场美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公共标志(以下简称大方天麻公共标志是指:

(一)依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22号公告批准的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样如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第16022013号大方天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图样如下:


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三)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形象标志(以下简称大方天麻logo标志”),图样如下:


大方天麻logo标志

(四)大方天麻区域品牌其他公共标志。

第三条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主体,大方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大方天麻”证明商标进行管理,大方县天麻研究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大方天麻logo标志”进行管理。                      

第四条在大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大方天麻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且使用大方天麻公共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与使用

第五条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主体,应属于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天麻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天麻》地方标准。

第六条申请。标志使用人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者的产地进行核验。经贵州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品符合大方天麻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的检测报告。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矢量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申请与使用

第八条受理。大方天麻证明商标申请主体,与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一致,天麻产品、原料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大方天麻》地方标准。

第九条申请。标志使用人向大方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大方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十条使用。大方天麻证明商标矢量图在大方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处获取,使用大方天麻证明商标,应在指定位置标注合法使用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四章 “大方天麻logo”专用标志申请与使用

第十一条受理。大方天麻logo标志:天麻产品、原料来源于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原大方县大方镇、羊场镇等36个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所产的天麻,服务于大方天麻相关的市场主体。大方天麻logo的使用,应以不损害大方天麻品牌形象、市场声誉为前提。

第十二条 申请。标志使用人向大方县天麻研究所提出申请,大方县天麻研究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使用。大方天麻logo矢量图在大方县天麻研究所处获取。使用大方天麻logo标志,应在商品指定位置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大方天麻公共标志的使用和印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五条大方天麻公共标志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随意更改公共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六条大方天麻公共标志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维护大方天麻公共标志品牌形象和信誉,提升大方天麻公共标志品牌价值。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冒用大方天麻公共标志。

第十八条大方天麻公共标志的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大方天麻公共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申请使用“大方天麻”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产品地域范围、质量、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大方县特色产业发展中心、大方县天麻研究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对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大方天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按照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