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健全“首违免罚”“柔性执法”等制度,特制定贵州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目录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查验、复制有关证照、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说明,采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进入矿山现场进行实地勘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暂扣其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对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先行登记保存;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有关的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贵州省测绘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检查方式: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材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周期、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检查处理标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 “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行政处罚:
1.非法占用土地情节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情节轻微,未破坏种植条件,经责令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3.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4.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1.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3.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或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我省优势矿产的;
4.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