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要求,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方府办函〔2020〕13号)进行清理,发现该办法存在“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的情况,且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存在冲突。经大方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决定废止《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方府办函〔2020〕13号)。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该办法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