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方县统筹整合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贵州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等文件要求,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基本方略,以乡村振兴为目标,以巩固脱贫成效为导向,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22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贵州省财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文件规定整合范围的中央、省财政专项涉农资金和市、县级政府安排可用于涉农整合的涉农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可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可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整合资金要求行文下达给实施部门并组织实施,若无法实施的整合项目,可调到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 凡纳入统筹范围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由各涉农主管部门按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规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后,联合相关部门将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贵州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并下达资金,指导本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任务、以工代赈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冬修水利任务进行分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中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
2.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劳动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性政府债务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可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动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可在地方财政补助基础上从衔接资金列支达到国家补助标准。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养;支持特色农产品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准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动产销对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地方特色产品优势产业项目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点产业发展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业、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八条 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七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出范围外,还可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贵州省12个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
(二)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
(三)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及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
(五)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六)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
(七)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
(九)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的项目。
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范围使用衔接资金。
第十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支出,主要包括:
(一)修建楼堂馆所。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六)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县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脱贫村,推动均衡发展。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资金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2%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紧紧围绕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或承担涉农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协议书、项目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财政分局(所)负责报账。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凡需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都必须是进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入“库”项目一律要履行前期论证、评审、立项、申报、审核等程序,县乡村振兴局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制定考核办法,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等。“项目库”由县乡村振兴局管理,整合项目应确定具体详尽的实施内容,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要素。避免同一项目多头要钱、重复安排资金的问题发生,确保项目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要将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录入现有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支出进度、绩效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整合范围内各项资金下达情况录入现有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并建立整合范围类资金台账,掌握资金下达及使用情况。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申拨资金,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及对账工作。须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对相关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二十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时,先与县乡村振兴局取得联系,确保申报的涉农资金项目符合全县脱贫规划计划。配合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确定乡镇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做好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及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部门根据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启动实施、绩效考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2022年整合资金安排实施的项目,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抓紧组织实施,未启动的项目及时启动,需调整重新安排的项目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申报统筹资金项目,并配合行业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和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和督促项目推进,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统筹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在项目实施的乡镇(街道)及村公开项目资金额度、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年限及绩效评价等情况。通过公告公示,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补助资金,由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对项目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重点整治并问责。县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实施及建成运行相关部门,验收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整合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截留、挤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立即终止该项目。对骗取、套取、贪污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由审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及相关涉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方府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