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1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毕节市电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增长迅猛,目前全市在用电梯已超1.3万台,全市电梯数量以每年超过1500台的速度递增。电梯质量安全隐患治理难、电梯维保价低质次、电梯困人应急救援不及时等诸多问题集中显现,群众对电梯困人事件投诉举报较多,电梯安全管理形势日益严峻。
(一)国家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为构建电梯“多元共治”提供法治保障。
(二)群众有期盼。近3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收到电梯相关投诉举报95件,处置各类电梯困人事故5500余起救援12700余人次。从调研和走访情况来看,人民群众对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乘梯安全呼声较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提升电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降低电梯故障率和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三)改革有需要。电梯智慧监管作为2022年全市深化改革项目,同时也是2023年市政府十大民生实事之一,市政府办印发了《毕节市电梯智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推广电梯安全智慧监管。通过地方立法,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政府改革事项提供制度支撑,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保障改革项目得到有效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8条,重点从落实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设置、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及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等方面,着力完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电梯安全共治体系、电梯智慧监管体系,强化电梯安全质量管控,推进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但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二)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履行电梯管理的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保障电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管理、公安、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应急、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在遵循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不重复的原则基础上,除了明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电梯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外,《办法》还细化补充了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在电梯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以及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责任追究。《办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设置处罚兜底条款,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办法》作为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的实践探索,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普遍关注的电梯困人事件频发、轿厢信号覆盖不足、损坏维修更换时间长和移民安置小区经费保障难等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强化制度设计,积极回应民生关切,不断增强民生福祉。
(一)着力解决电梯困人事件频发问题。《办法》规定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5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为提升电梯监管的智能化水平,保障被困群众得到及时救援,《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组织落实辖区内电梯安装具有运行数据传输、数据分析、故障报警等功能的物联网智能设施,并接入具有实时监测故障处理及应急处置调度功能的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
(二)着力解决电梯轿厢信号覆盖不足问题。《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同时,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并且保证停电后至少30分钟信号畅通。
(三)着力解决电梯损坏维修更换时间长问题。《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备品配件,指导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如住宅电梯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及时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办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经公告后可以组织对故障电梯代为维修、更新、改造,相关费用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四)着力解决移民安置小区经费保障难问题。对免除一定年限业主物业管理费用的移民安置小区,《办法》规定在免除物业管理费用年限内,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质量保证期满后零部件的维修更换等经费由移民安置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此外,《办法》还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用于电梯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并明确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可以依法共同决定对住宅电梯进行更新、改造,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自治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