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大方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0〕8号)、《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向县城区以下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庄、学校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求的引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供水规模1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100人以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偿用水、错峰供水、计量用水、应急供水”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机制。
有偿用水:指供水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用水户提供供水服务,用水户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错峰供水:指用水高峰期或枯水季节分时段分片区供水。
计量用水:指供水单位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根据使用水量缴纳水费。
应急供水:指发生干旱、雪凝、地质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本辖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县级未确定运行管护机构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及时组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饮水排查,及时组织解决排查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予以公布;负责制定本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供水保障方案,在发生自然灾害断水、季节性缺水等情况时,及时组织应急供水;负责做好生产、政策宣传、涉水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村(社区)两委、涉水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对各自负责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加强运行管护;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村饮水工程管护监管责任。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县级供水保障方案、管理绩效考核方案制定;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违法行为;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制度、供水保障方案;指导界定跨乡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区域范围;组织指导农村饮水排查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水质检测、安全生产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水价核定、水质监测、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县直相关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运行管护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地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大方分局负责对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农业面源对水源的污染治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按规定合理核定水利工作站人员编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员招聘和聘用工作;县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工程、危害供水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工作站组织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辖区内供水项目运行管理,落实好供水保障相关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工程产权明晰、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监测、涉水矛盾纠纷调处、生产等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条 供水单位指对农村饮水工程实施管理的供水企业、村(社区)委会、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主体:
(一)以企业投资为主建设的,由投资企业落实供水单位管理。
(二)村民自建的,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规模5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供水规模1000人—5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乡(镇、街道)依法明确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供水规模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通过法定程序委托村(社区)委会或村(社区)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进行管理。其中,城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原则上由该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农村饮水工程用途。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维修养护;持续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明确机构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费计收,推行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的水价政策;做好水源巡查、工程供水、水质检测、生产、应急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工程的管理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宜参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确定。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员宜根据其供水规模及管护需要合理确定。
第五章 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运行管护制度制定应切合实际,确保有针对性。其主要内容可包括:运营管理规范、资金筹措调度、水质检测监测、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管理机构人员、水费收取、技术培训、应急供水保障、目标绩效考核等。
第十六条 临时停水启动。供水单位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停水,应按规定预先通知用水户;需较长时间停水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发生水污染等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落实管护经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来源主要有中央、省、市、县级下达的建后管护资金。供水单位应加大水费收缴力度,确保管护经费落实到位,力争实现“以水养水”。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原则上按照《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的指导意见》(黔水农〔2020〕2号)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水费价格核定。农村供水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水务局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5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456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供水实际按程序核定。
第二十条 水费收支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政府拨付建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水价核定、监督电话,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由村(社区)委会或组建村级合作社、村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的,应纳入村务公开目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按照“有偿、计量、节水”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应急供水保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建立应急供水保障队伍,配备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确保枯水季节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农户用水达到饮水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方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