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及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政府网站开设专题页面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以及因工作需要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其他县直部门、事业单位。公司、合作社等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表格、链接及其他形式的内容。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是政府网站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网站平台建设、运维监管,推进、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政府部门依托政府网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政府网站县级栏目信息的编辑、校对、发布、撤销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专题页面信息的编辑、审核工作,负责审核本单位在县级栏目发布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来源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信息来源渠道:
(一)转载类信息。转载国家、省、市主流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的政策文件和其他重要信息。
(二)原创类信息。各单位制发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民意征集、舆情回应等信息。
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都应标注信息来源,转载信息不得篡改原稿标题、歪曲原稿本意或进行理解性修改。
第七条 政府网站重点发布以下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 信息审核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把好信息的政治关、保密关、政策关、文字关。
第九条 信息需经采编人员初审,股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终审。重大项目、人事信息、资金使用、舆情回应等重要信息,需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审核要求:
(一)政治立场鲜明,内容主题积极向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保密相关规定,个人隐私信息符合脱敏要求;
(三)符合舆情风险研判要求,合理规避网络争议或炒作;
(四)尚未正式实施或未落地的政策文件、决策部署等信息不得发布;
(五)限定公开范围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信息需经采编人员初校,股室负责人复校,分管领导终校。校对要求:
(一)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时效性强;
(二)用语规范、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三)格式规范、版面合理,正文字体使用宋体小4号字,图片宽度设置为600—800像素,高度按比例自适应;
(四)正文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图文相符、链接有效,附件可正常下载。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时限要求:
(一)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在信息形成的3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公告、公示等时效性较强的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发布;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四)“领导信箱”留言答复信息,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信息,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一)县级栏目信息发布
1.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采编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三审三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信息,须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涉及全县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须报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信息采编人员将审核通过的信息送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并填写《大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登记表》。
3.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网站管理人员在政府网站相应栏目进行信息编排,校对无误后发布。
县级栏目发布的转载类信息由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其他单位在县级栏目发布的信息参照此流程执行。
(二)单位专题页面栏目信息发布
1.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信息采编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三审三校”。
2.信息采编人员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转本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上网编排、校对后保存到相应栏目。
3.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网站管理人员对已编排的信息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四章 问题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对日常读网巡网中发现问题的信息作撤销发布处理,并指导信息报送单位整改,复核无误后重新发布;信息报送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布。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单位发现已发布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提交撤销信息发布情况说明,由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按程序撤销发布;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第一时间联系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撤销发布,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需对已发布信息进行更正或者补充说明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向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提交更正或者补充说明,由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上网编排校对后发布。
第十六条 因信息发布引发网络舆情、网络安全事故等问题的,由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及时协调网信、网安、保密等部门开展联合处置,信息报送单位须全面配合开展核查、整改、舆情回应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信息失实、泄露个人隐私、政治表述错误等问题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整改后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因信息内容引发负面舆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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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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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复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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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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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办单位: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方县电子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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