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府发〔2004〕56号
为加强对洪家渡库区水利、水上交通、旅游、国土资源以及库区从事经营的行业的依法管理和对库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环境的依法保护,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保护洪家渡库区的经济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库区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和毕署办通[2004]7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制定洪家渡电站水库综合管理办法:
一、旅游、交通、海事、渔政等部门要对公路、港口、码头、旅游宾馆、渔业养殖迅速编制规划,各个规划要统一协调,相互衔接,充分考虑洪家渡电站整体效益的发挥。在各项规划出台之前,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库区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设港口、码头、旅游宾馆、游乐设施等永久性建筑物。
二、水库形成后地质构造尚不稳定,在不稳定范围内活动是非常危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库区开发经营。
三、禁止在库区堆放废弃物及阻碍行洪物体,禁止在航道上设置网具或修建碍航设施;未经批准,严禁在空中及水底架设碍航设施。凡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船舶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才能营运,船舶必须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书;船舶航运必须由持有《船舶职务适任证书》的航员驾驶,严禁无证照、超员、超载、超速行驶,客货混装;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在洪水、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驾船;进入库区营运的船舶质量要高标准、严要求;对已投入营运的船舶,实行重新审查认证,对不合格船舶坚决淘汰。严禁私设渡口,擅自摆渡。
四、为保护好库区的生态环境,严禁在库区沿岸毁林开垦、采伐林木和树根树篼;严禁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库周企业必须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五、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旅游、交通部门的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禁止电、毒、炸等违法行为和无证捕捞行为。实行禁渔期制度,保护渔业资源。禁渔时间:2004年7月1日12时至9月30日12时;2005年后,每年3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渔政部门要制定网箱养殖技术规范,把库区建成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优先帮助库区移民发展养殖业。
七、库区周围农耕地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并尽量减少化肥施用量。
八、库区各级政府要把洪家渡水库水上交通运输、旅游、渔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范围,切实抓紧抓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