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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府办发〔2007〕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购、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地区行署办文件精神,现将《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企业由县地税局代征,煤炭企业由县财政局代征。
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危困企业暂不征收,其余单位和企业从2007年1月1日按上级规定征收。
请查阅:《黔府办发[2006]50号》文件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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