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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委员的作用,确保为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咨询委员的工作职责是,应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要求、指示、批示,委托做好以下工作:
(1)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
(2)为县政府的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县政府的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审查和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4)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5)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相关法律咨询事务,由各部门、机构自行开展。
第三条
挑选法制咨询委员的条件是:
(1)在全县法律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或法律服务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3)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验;
第四条
法律咨询委员的权利义务
(1)经允许、授权,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2)有独立、自由地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除义务咨询外,对独立承办事项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有如实分析受托事务的义务;
(5)有提出负责任的意见的义务;
(6)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第五条
法律咨询委员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的工作程序如下:
(1)进行法律咨询、处理法律事务必须有县政府的通知或委托;
(2)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记录在案并建立档案;
(3)对有关法律咨询、法律事务的处理,形成书面材料,按政府工作规范呈报或送达;
(4)建立办理登记和统计制度,详细登记涉及县政府诉讼、仲裁、执行等事项,对有法定期限限制的事项及其他紧急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5)虽未有县政府的委托,但法律咨询委员认为属事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问题,可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县政府。
第七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